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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 財稅2016140號文中關於“技術轉讓”的征稅規定,與之前(36號文)的免稅政策相矛盾!!

免稅政策不矛盾!!!

首先,根據法規級次,36號文高於140,納稅人包括非企業性納稅人

其二,請註意“可以選擇”。

結論:非企業型納稅人可以享受免稅政策,,也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已經選擇36個月不得變更。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壹條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壹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財稅〔2016〕140號?

十二、非企業性單位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非企業性單位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二十六)項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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