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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稅收籌劃

壹、兼營銷售與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納稅人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並不僅僅局限在某單壹應稅項目上,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例如,有些賓館、飯店,既搞餐廳、客房,從事服務業,又搞卡拉OK舞廳,從事娛樂業。又如,建築公司既搞建築安裝,又搞建築材料銷售,從事應納增值稅的貨物銷售,等等。對不同的經營行為應有不同的稅務處理。這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與增值稅關系的壹個重點。作為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界定什麽是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才能避免從高適用稅率,以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

(1)兼營銷售

兼營是指納稅人從事兩個或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對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營業額。因為不同稅目營業額確定的標準不同,有些稅目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對未按不同稅目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這就是說,哪個稅目的稅率高,混合在壹起的營業額就按哪個高稅率計稅。例如,餐廳既經營飲食業又經營娛樂業,而娛樂業的稅率最高可達20%,對未分別核算的營業額,就應按娛樂業適用的稅率征稅。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壹並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混合銷售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例如,某百貨商店銷售壹臺熱水器,價格為3000元,並上門為顧客安裝,需另加安裝費100元。按稅法規定,銷售熱水器屬於增值稅的範圍,取得的安裝費屬於營業稅中建築業稅目的納稅範圍,該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但該項銷售行為所銷售的熱水器和收取的安裝費又是因同壹項銷售業務而發生的。因此,該百貨商店的這種銷售行為實際上是壹種混合銷售行為。由於該商店是從事貨物的批發、零售企業,該店取得的100元安裝費收入應並入熱水器的價款壹並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二、應稅項目定價的納稅籌劃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從事營業稅規定的應稅項目,與從事增值稅、消費稅規定的應稅項目,在價格的確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經營雙方面議價格;後者多是明碼標價。這樣,就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營業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納稅人的營業額即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果納稅人采取較低的定價,就可降低應納稅額。而且在此同時,還可以向購買方提出提前付款、簽訂長期合同等優惠條件,從而使納稅人得到總體的、長遠的利益。

三、建築工程承包公司的納稅籌劃

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建築安裝業務日趨繁榮。對工程承包公司建設單位是否簽訂承包合同,將劃歸營業稅兩個不同的稅目。建築業適用的稅率是3%,服務業適用的稅率是5%。這就為工程承包公司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契機。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四、減免稅的納稅籌劃

(1)建築業的免稅政策。

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系統的建築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繳營業稅。“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是指由解決軍總後勤部統壹下達計劃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

(2)金融業的免稅規定。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繳納的營業稅全部返還(先繳後退)。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繳納的營業稅全部返還(先繳後退)。

(3)保險業免稅政策。

農牧保險免稅。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對保險公司開展的壹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4)文化體育業的免稅政策。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免繳營業稅。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集票收入,是指寺廟、宮店、清真寺和教學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繳營業稅。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相關的技術培訓,免繳營業稅。

(5)服務業的免稅規定。

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免繳營業稅。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繳營業稅。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繳營業稅。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繳營業稅。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繳營業稅。

(6)轉讓無形資產的免稅政策。

個人轉讓著作權,免繳營業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繳營業稅。為了鼓勵技術引進和推廣,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繳營業稅。

(7)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服務”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可免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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