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簽發的登記證件。納稅人在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根據國務院部署,從2016 12 1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整合。
證書註冊
縣級以上(含同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更換、異常戶處理、查驗登記等相關事宜。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管範圍實行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者單獨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稅局(分局)、地稅局(分局)可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辦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向同壹納稅人出具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同壹稅務登記證。
擴展數據
最後期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對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只能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事項,不再核發扣繳稅務登記證。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註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6.納稅人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必須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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