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的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法律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程序。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管的起點。
稅務登記的種類包括:工商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工商檢查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等。
稅務登記的範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2.不從事生產經營但按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但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除外;
3.扣繳義務人: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及其用途:
1.納稅人在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2)領購發票。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
(三)申請出具境外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
(四)辦理停業;
(五)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擴展數據周期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對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只能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事項,不再核發扣繳稅務登記證。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註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6.納稅人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必須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