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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優先債權?

法理分析:優先債權是指先於壹般債權可以清償的債權。優先債權具體包括:1,工資;2、稅收;3.破產費用;

可以先於壹般債權清償的債權。第壹,民法中以財產擔保的債權,海商法中為債權人利益支付的費用,屬於優先債權。第二,在破產法中,破產債權之前可以清償的債權屬於優先債權,如以財產擔保的對債務人的債權、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破產企業向清算組織支付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破產費用等。

優先債權清償後,壹般債權才能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並享有表決權。債權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人民法院可以臨時確定債權數額供其行使表決權的除外。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對本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無權表決。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授權委托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就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第壹百壹十條享有本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的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未獲充分清償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視為普通債權;該債權應當視為普通債權。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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