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負責郵政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管理工作;
(二)擬訂郵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
(三)組織執法案卷評議,對行政執法開展監督調查;
(四)依法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事項;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內設執法機構負責行政執法業務指導和督促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督促下級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二)指導和督促下級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三)指導下級郵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案卷、用語、裝備、場所的規範化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八條 郵政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情況;
(二)行政執法信息的主動公開情況;
(三)行政執法場所規範化建設情況;
(四)行政執法案卷和文書制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第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書面委托依法成立並符合法定條件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相關工作。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由委托機關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委托下級郵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受委托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由委托機關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壹條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送達執法文書等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第十二條 實施郵政行政執法,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壹)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定依據;
(二)本機關發布的涉及行政執法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三)本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四)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五)辦理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時限;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主動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對前款規定的信息,郵政管理部門在主動公開後,應當根據法定依據以及機構職責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第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其中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做到文字記錄合法規範、客觀全面、及時準確。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禁止進行音像記錄外,郵政管理部門對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以及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當使用照相、錄音或者錄像設備進行音像記錄。第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收集、整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並立卷、歸檔,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實行集中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