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票報銷註意事項:
1.發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
2.成品油專用發票必須記錄“數量”欄,“單位”欄必須為“噸”或“升”。
3.必須有商品和服務稅分類代碼。
4.成品油發票不支持銷售清單。
成品油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自2065438年3月1日起,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時,必須通過新版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含電子發票和優惠券)。(盡快升級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成品油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成品油銷售必須錄入庫存(包括2018、1三月的期初庫存,以及後期采購的油品數量),開票系統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開票時:貨物和服務的稅分類編碼只能從成品油貨物中選擇。(詳見文章後面的附件。
成品油發票不支持銷售清單。
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時,數量壹欄必須錄入,單位壹欄必須選擇噸或升(如果票面沒有單位,默認單位為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1號)。
1.所有成品油發票必須由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1)銷售成品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為成品油發票。
(2)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生產和配送企業分別使用相應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納稅人按照以下規定開具成品油發票: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的稅收分類和編碼。
2.發票中“單位”壹欄應為“噸”或“升”,藍色發票中“數量”壹欄為必填項,非“0”。成品油消費稅是按照數量征收的。為了計算成品油發票中註明的成品油數量所對應的消費稅稅額,成品油發票中“數量”壹欄應統壹為“噸”或“升”。對其他計量單位銷售的成品油開票時,
3.成品油專用發票開具後,發生銷售退貨、開票錯誤、銷售折扣等情況,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因退貨銷售或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用紅字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扣不得填寫該數量。
4.成品油批發、加油站等流通企業,隨成品油發票開具的壹個商品和服務稅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額不得大於成品油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壹商品和服務稅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