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壹種組織形式。是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設立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此出資額以外不再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些資產包括兩個方面,壹個是公司成立時股東的出資;二是公司成立後通過生產經營活動所擁有或者控制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3)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且不超過五十個股東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獨立投資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4)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或發行股票。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出資的權利。
擴展數據:
(1)是合資還是聯營。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吸收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優點的基礎上產生的。壹方面,其股東以出資額為限,享有權利,承擔責任,與無限公司不同。另壹方面,由於其非公開發行,股東之間關系密切,具有壹定的人性,因此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合資公司。其本身的構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性質(聲譽、地位、聲望)無關,不允許股東投資個人信用和勞務。這種完全的資本組合不同於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是否相等。
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需要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需要按照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按照該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壹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其股份轉換為等額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這壹特點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遍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壹定的人性和股東間的信任,不應有太多的股東。我國公司法規定2-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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