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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三年以上,並有確鑿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規定經批準後核銷,計入什麽科目?

逾期三年以上,並有確鑿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規定報經批準後核銷,計入壞賬準備賬戶。

詳情如下:

1.首先,逾期三年及以上的應收賬款是指債務人未按約定時間付款,且超過三年仍未收回的金額。有確鑿證據是指有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其他證明,能夠充分證明債務人確實無力或不願償還。

2.按照規定,公司需要報主管部門批準,才能核銷逾期三年及以上且有確鑿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該機關通常指稅務機關或相關金融監管機構。

3.核銷後,這些應收賬款將計入壞賬準備賬戶。壞賬準備是債務準備的壹種,用於抵銷公司可能遭受的壞賬損失。本科目反映公司對應收賬款可能無法收回的風險的預測和準備。

4.總結:逾期三年及以上,並有確鑿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按規定經批準後核銷,納入壞賬準備賬戶進行處理。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企業應按相關規定核銷應收賬款。對於逾期三年及以上且有確鑿證據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企業需向相關稅務機關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申報,經批準後核銷。核銷後,相應的賬戶金額將計入壞賬準備賬戶,作為企業因壞賬可能產生的損失的準備。

需要註意的是,壞賬準備的計提是對公司可能發生損失的預測,並不意味著所有已核銷的應收賬款都不會收回。部分已核銷的賬款在後續的盡職調查或訴訟程序中仍可部分或全部收回。因此,企業在核銷應收賬款時需要謹慎,確保有足夠確鑿的證據支持核銷決策。

在實踐中,企業需要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以保證核銷程序的規範和合規。這些制度應規定核查的條件、程序、責任人和歸檔要求,以確保核查的適當性和準確性。

總之,逾期三年及以上且有確鑿證據證明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規定經批準後予以核銷,納入壞賬準備賬戶進行處理,有助於企業合規經營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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