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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報處罰標準

逾期申報的處罰如下:

1.逾期申報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納稅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 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辦稅主管領導、主管會計、主管辦稅人員;

3.納稅人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使用發票,並建立內部的發票管理制度;

4.納稅人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5.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將應納稅款如期繳入國庫;

6.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二、納稅人有哪些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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