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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廣西鐘慶鑫有關的訴訟

廣西壯族自治區象州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8)桂1322民初368號

原告:鐘慶信,*,*,*。

委托代理人:廖,廣西桂軍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501201210734134。

委托代理人:吳多,廣西桂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實習證號:20021701210008。

被告:鐘世強,*,*,*。

被告人:鄧、、、。

委托代理人:梁玉國,廣西匯龍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許可證號:1*-*-*-*4。

訴訟代理人:李惠,廣西匯龍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2。

被告:秦魏,* *,*,。

被告:許智偉,* *,*,。

委托代理人:黃永陽,廣西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501201610783197。

被告:廣西迪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南寧市衡陽東路恒秀麗*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1994520464。

法定代表人:林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呂健,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林德信,該公司職員。

訴訟記錄

鐘慶新訴鐘世強、、鄧壹案,我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鐘慶新的申請,分別追加許智偉、廣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適用普通程序於2065438年7月5日作出(2017)。被告人鄧不服,提起上訴。來賓中院經審理後作出(2017)桂13民終第992號民事裁定書,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案於2018年3月6日立案再審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於2018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鐘慶新及其訴訟代理人廖,被告鐘世強、鄧的訴訟代理人梁玉國、,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黃永陽,被告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健、林德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魏在應訴通知書、法院傳票等訴訟材料送達期滿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事實基礎

原告鐘慶新向本院提起訴訟: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60,000元;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65438年3月19日至2065438年8月17日的違約金235560元,以及後續2065438年8月18日至工程款支付之日的違約金(。以上兩項合計1795560元;三。判令三被告* * *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鐘慶新與被告秦魏、鐘世強於2004年7月12日簽訂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廣西來賓市象州縣馬坪機動車駕駛員考試中心建設工程,工程總價330萬元。項目驗收後,除3%的項目資金外,其余項目資金全部保留。發包人未及時支付的,每日向承包人支付未支付金額的0.1%作為違約金,並約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來賓市象州縣馬坪鎮)法院,即廣西象州縣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6日,被告人鄧夥同被告人鐘世強、與簽訂了《馬坪機動車駕駛員考試中心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確認了雙方在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原告按要求完成馬坪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心建設後,經多次催告,三被告於2018,2065438 * *年2月23日前約定結清全部剩余工程款,但三被告事後未履行承諾。被告鐘世強、鄧直到2016、2065 438+09年3月才向原告出具竣工交付工程的對賬報告。和解後,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560,000元。和解當日,被告鐘世強向原告出示了兩張借條,分別為1,470,000元和9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關款項。截至2065438年8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60000元,違約金235560元(違約金計算方法為1560000元×0.1%×151天)。原告認為,被告鐘世強、秦魏未按約定和承諾支付工程款屬於違約行為,原告有權依法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並支付違約金。被告鄧與被告鐘世強、合夥經營,並簽署了對賬單和承諾書,故應與被告鐘世強、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鄧辯稱,第壹,被申請人鐘慶新投訴被申請人無資質,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簽訂任何工程合同。被申請人提交的承諾函和實際工程進度計劃表下方的“鄧”字樣並非被申請人所寫。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工程合同關系,且被申請人至今未向鐘世強、秦出具任何簽署文件或合同的授權委托書。2.被申請人與許智偉簽訂的合同是被申請人給許智偉20.1%的回扣。那麽,鐘世強、秦魏、鐘慶鑫簽訂的合同的返利為65,438+05%。如果被申請人以這種方式完成整個項目,並給予許智偉20.65,438+0%和65,438+05%的回扣,則被申請人實際上會還錢。因此,被申請人不可能與被申請人鐘慶新簽訂這樣的合同。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來看,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沒有法律關系,不能成為案件的主體。3.被申請人查封了位於宜州市城中路成壽巷24號、26號的房產。被申請人與陳* * * *共有,被申請人查封案外人陳的產權份額是違法的。另外,被申請人申請查封的房屋均有銀行貸款,被申請人已抵押給銀行,銀行是權利人。現在被申請人申請查封是對銀行權益的侵害。4.被申請人詢問為什麽申請查封秦魏的房產,他在柳州和陸川縣都有房產。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相反,它只是查封了被申請人的財產,這表明了被申請人與秦魏之間的合作關系。5.被申請人應當對其損失負責。被告在不知道工地老板或法定代表人是誰的情況下,盲目與秦魏和鐘世強簽訂合同。如果鄧知道被申請人以這樣的價格進場施工,被申請人就不可能與其簽訂合同,被申請人從開始到現在都不知情。6.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中,有鐘世強簽名的9萬元貨款借條,被申請人稱是玻璃貨款。但在被申請人提交的與許智偉簽訂的協議證據中,明確表示放棄安裝玻璃部分的工程,在許智偉提交的證據7中也明確表示玻璃工程不是被申請人施工的,根本沒有玻璃款,也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給了被申請人9萬元的利潤。

被告鐘世強辯稱,我的答復與鄧的答復第六項壹致。

被告秦魏沒有答辯,也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許智偉辯稱,首先,施工合同真實、合法、有效,以迪達公司名義進行招標,投標保證金從該公司賬戶匯入馬坪中心。公司也承認他們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上迪達公司的印鑒也是真實有效的,合同不違反合同法。二、原告主張的玻璃工程已安裝完畢,工程款應由鄧和馬坪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考試中心結算,不符合事實。實際上,由於鄧的能力有限,她放棄了玻璃安裝工程的施工,並寫了書面放棄文件。本工程由投資為鐘慶鑫施工,不在鄧承包給鐘慶鑫的工程範圍內。當地公司許智偉應從工程款中扣除,並與鐘慶新結算。三、鋼結構施工合同無效,該工程所欠利息應由原告承擔。4.許智偉是迪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列為不合格被告。委托書和介紹信都是迪達公司出的,合同也是迪達公司簽的,定金也打入了迪達公司的賬戶。2011,許智偉與迪達公司第四分公司簽訂了與迪達公司的合同,其有權以迪達公司的名義洽談該項目。合同中規定許智偉可以單獨開戶。還約定要交管理費。許智偉並不隸屬於當地的大公司,而是代表當地的大公司來執行這個項目。他不應該被列為被告,而是代表當地的大公司。5.這個案子的審理應該終止。應以鄧訴公司、馬平培訓考試中心、案的判決為依據。許智偉是否負有責任,以及承擔多少責任,要等案件有了結果才能知道。。迪達公司只對鄧欠的工程款範圍內的欠款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大公司辯稱:1。我公司參與了馬坪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考試中心建設項目的投標,但發現馬坪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考試中心建設項目無合法手續,我公司主動退出。根據建築法規的相關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依法符合開工條件後方可依法開工建設。但車主所在的馬坪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考試中心無法向我司提供相關證件。我司認識到違章建築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所以我司沒有進場施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項目經理、五員等項目組織管理人員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必須派駐現場進行施工。但是我們公司沒有人去過涉案項目的施工現場,也沒有這個項目的納稅記錄。到目前為止,我司尚未收到任何工程款或工程結算。工程質量是終身的,我公司絕不能背這個黑鍋。第二,許智偉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他在我們公司沒有社保,工資,考勤記錄。我公司從未委托許智偉對外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也沒有委托他代表我公司從事任何形式的涉及本工程的施工活動。他是廣西榮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智偉冒用我公司名義偽造公章,惡意編造虛假合同,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壹是與施工單位馬坪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考試中心簽訂施工合同,偽造公章,偽造委托書,將工程款轉入許智偉個人賬戶,涉嫌偽造公章、合同詐騙、侵占業主財物、偷稅漏稅等。4.同時,以假公章、假合同等形式與原告等人簽訂勞動合同,欺騙他人打工,不發工資,企圖掩蓋其以做壹點工程的形式獲取大量工程款的非法所得。五、許智偉提供的施工合同的印章經核實屬實,但我司和業主單位均無,只有許智偉本人有,且是混在其他工程現場的勞務合同中盜用的。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經濟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行為人盜竊或者盜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刻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個人財物進行占有、使用、處分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許智偉的行為符合《條例》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司不承擔因許智偉個人行為造成的責任。我們懇請法院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七。這個案件被發回重審。壹審已經明確,這是許智偉的個人行為,與我們公司無關。綜上所述,原告鐘慶鑫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本院經再審查明:2011年9月6日,被告許智偉以被告迪達公司第四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與被告迪達公司(甲方)簽訂《廣西迪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內部分公司承包合同》,約定乙方負責人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經甲方授權,甲方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就甲方資質範圍內的項目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2065438+2004年6月30日,被告公司與廣西來賓市象州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培訓考試中心)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公司承接培訓考試中心新建樓及室外道路市政工程。合同簽訂後,被告許智偉以迪達公司的名義進場承攬工程施工。2065438+2004年7月6日,被告與被告鄧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被告鄧無任何施工資質和勞務分包資質。同意培訓考試中心根據業主提供並經業主確認的施工圖紙及附屬工程、土建工程、裝修工程、水電工程、防雷工程等分包給被告人鄧。、鄧和負責工程承包和材料供應,並自負盈虧。該合同蓋有被告當地公司的公章,被告、鄧分別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簽訂後,被告人鄧及其合夥人鐘世強、開始組織人員進場施工。2014、12年7月2日,被告鐘世強、秦魏作為發包人(甲方)和委托代理人,與不具備任何建築工程和勞務分包資質的原告鐘慶新(乙方)簽訂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將培訓中心建設工程的鋼結構材料采購、場外車間制作、現場制作、除銹刷漆、運輸、卸貨等工作進行分包。分包工程總價約330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鐘慶新進場施工。在此期間,被告鄧、分別向原告鐘慶新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5438+065438+10月26日,被告以個人名義與鄧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對培訓考試中心分包項目的稅收管理費收取及工程結算進行了新的約定,約定勞務分包補充協議為雙方就本項目合作的最終實施版本,原訂於2014年7月6日。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後,被告鐘世強、、鄧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在原告鐘慶新的催促下,被告鐘世強、許智偉向其出具承諾書,承諾培訓考試中心項目鋼結構剩余工程款於2065438+2006年2月23日前全部結清。被告鐘世強、許智偉分別在承諾書上簽字,鐘世強在承諾人壹欄寫有鄧的名字。2016,65438年3月9日,被告鄧、鐘世強與原告鐘慶新就分包培訓考試中心項目進行結算,結算結果為原告尚欠工程款1460445元,被告鄧、鐘世強出具了原告鐘慶新簽字認可的詳細項目結算表。同日,被告鐘世強向原告出具了金額分別為65,438+0,460,000元和90,000元的兩張借條。2016 2017年8月,原告鐘慶新將被告鐘世強、、鄧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案再審期間,被告公司於2065438+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認為鄧及培訓考試中心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鄧、提交的《勞務分包合同》,廣西迪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4501008007922、4501000209536552018年7月9日,經當事人到場,決定由廣西正聯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目前,鑒定中心已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除許智偉提交的建造合同證據上加蓋的印章與達達公司提交的鑒定樣本印章為同壹印章外,其他印章與樣本印章均未加蓋同壹印章。

原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應當由再審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再審認為:1 .關於合同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施工合同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效力。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明確從事建築工程行業的資質主體原則是:應當具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施工資質和勞務分包資質。本案中,原告鐘慶新及被告鐘世強、、鄧不具備進行涉案工程施工的資格,故涉案合同無效。合同無效,雙方都有責任。但鑒於涉案工程已如期交付,不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實,建設方也未提出任何質量異議。被告鐘世強、、鄧未按約定支付原告鐘慶新工程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對此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關於違約金及相關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本案而言,合同無效,不應適用違約條款。故因原告鐘慶新不具備任何施工資質和勞務分包資質承攬該工程,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過錯,其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於代理和連帶責任。被告曾是被告當地大公司掛靠的內部分公司的負責人,其與鄧簽訂了蓋有當地大公司印章的合同,使鄧基於對當地大公司的信任和對印章真實性的相信,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至於印章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對外使用,是當地公司內部管理問題,鄧沒有審核的義務。同時,許智偉持有蓋有當地大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等材料,並蓋有當地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偉的私章,可以進壹步證實當地大公司出現在許智偉。這證明和大公司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而鄧完全有理由相信能代表大公司。因此,以當地壹家公司的名義與鄧簽訂合同,構成表見代理。當地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在未支付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被告人許智偉以當地壹家公司的名義與鄧簽訂了合同,又以個人名義與鄧簽訂了合同。該行為未經當地公司授權或認可,故當地公司對許智偉的個人行為不負責任,責任應由被告許智偉本人承擔。

第四,關於9萬元欠款問題。被告鐘世強、鄧辯稱,所欠款項並非原告承接的工程款,而是被告鐘世強在原告鐘慶新的脅迫或威脅下所寫,該款項根本不存在,更不存在被告向被申請人獲利9萬元的情況。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債務不存在或受到強迫、威脅,故被告鐘世強、鄧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

五、關於印章使用與公安機關備案不壹致的問題。雖然對涉案印章進行了鑒定,但除許智偉提交的施工合同印章與達達公司提交的鑒定樣本印章壹致外,其他印章均不壹致,不能完全否認涉案印章不真實。而且從達達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來看,實際使用的印章並非只有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印章,即該公司對外的印章不具有唯壹性。本案中,只要當地公司曾經認可其效力,無論該印章是與備案印章壹致還是偽造,該公司明知該印章的存在和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對人利益受損,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對其具有約束力。至於被告許智偉的行為是否涉及刑事案件,與本案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屬於本案範圍。

六、關於是否終止本案的審理。被告許智偉辯稱,其在本案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應當在367 (2018)桂1322號案件審理結果出來後決定。本院認為,本案與(2018)桂1322民初367號案不存在法律沖突,本案的審理也不是以本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本案不存在被告提出的終止審理。

法院認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斷結果

1.被告鐘世強、、鄧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鐘慶新支付拖欠工程款65,438+0,550,000元;

2.被告許智偉、廣西迪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範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鐘慶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6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5960元。原告鐘慶新負擔2934元,被告鐘世強、、鄧負擔23026元。鑒定費50000元,由被告許智偉、廣西迪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檔尾部

總裁判長蘇

法官區玉泉

人民陪審員曾誌龍

2018年10月19日

助理法官藍捷

簿記員秦傑

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款的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獨立的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第二百七十二條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追加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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