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稅款是合法行為,提前征收稅款是違法行為。
預繳稅款:1.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 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 的壹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壹個會計 年度結束後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 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的壹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 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 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1月5日 國稅函發(1996)第8號文)
2.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在稅 務處理上屬滯納行為,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以外,同時 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1995年12月8日 浙地稅二[1995]第211號文)
3.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地入庫,企業第四季度的 所得稅稅款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然後再進行匯算 清繳。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國稅發(1994〕第111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地稅發(1994)第128號文)
提前征收稅款:常見表現形式:
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對當期尚未實現的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提前繳納稅款,即征收“過頭稅”。
處理、處罰依據:
2001年4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