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納稅人繳納增值稅,進行納稅申報,我們是需要了解壹下增值稅的相關知識的,特別是申報方面的知識,相信很多人還不怎麽清楚。
壹、增值稅預繳申報如何辦理
1.申請條件
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築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等按規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的,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
3.辦理材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2份
(2)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1份;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1份。(加蓋納稅人公章)
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5.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6.收費標準
不收費
7.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8.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9.辦理流程
二、增值稅的納稅對象有哪些
《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壹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2.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三、納稅人要註意的事項有哪些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壹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壹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章。
6.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在異地辦理預繳稅款時,應填報註冊地納稅人識別號。
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8.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1)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2)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9.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
(1)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4)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10.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1)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2)向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11.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
(1)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3)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12.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1)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13.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14.《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各預征項目設置如下預征率:
(1)建築安裝:2%、3%;
(2)銷售不動產:3%;
(3)出租不動產:3%、5%;
(4)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
15.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16.納稅人有多繳稅金,又存在欠稅,可辦理抵繳欠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