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是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最終綜合反映,也是過去壹年財政收支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結果的集中反映。根據預算法的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決算的審查批準權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常委會對決算的審查和批準,實質上是對年度預算執行的最終結果進行監督。
《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應當於每年六月將上壹年度決算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六月至九月將上壹年度的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應當按照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動數以及實際執行情況分別列示,並作出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也規定,中央決算草案應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壹個月前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批準,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決算草案的編制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NPC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決算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預算收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為今後的預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NPC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提出上壹年度決算的審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1)對是否批準政府決算草案的總體評價和建議;(2)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3)對預算工作的建議。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報告連同政府決算和有關報告,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審議。常委會最後作出的有關決議,大體上同意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決定批準政府決算,並提出了壹些要求。
2.聽取和審議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監督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監督政府應當於每年六月至九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前壹階段預算執行情況。按照工作慣例,壹般在政府提出上壹年度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的同時,報告本級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壹般由政府連同當年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壹並提出,由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審查和批準。
聽取和審議半年度預算執行報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驟壹般為:(1)初步調查。在報告之前的壹段時間裏,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向政府財政、稅務、海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獲取信息和聽取意見。有時會召開座談會,邀請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分析研究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形勢和問題,特別是預算收支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若幹簡報和背景材料,為常委會審議提供必要的參考。(2)聽取和審議報告。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聽取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應當以分組會議或者必要時以聯組會議的形式審議這個報告。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告時,有關部門和工作機構應當派熟悉情況的人員到會,聽取意見,並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要求,說明情況,回答詢問。(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報告時的發言,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如實記錄,送發言人核實後,匯編印發簡報;審議中的重要進展和審議意見,要匯編成專題報告發表,報送常委會領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政府研究處理;政府應當及時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根據監督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常務委員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的報告,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向社會公布。
3.審核批準預算調整計劃
預算調整,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支出總額超過收入總額,或者原批準的預算舉借債務數額增加。各級政府應對必要的預算調整制定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批權屬於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不得作出使原批準的平衡預算支出總額超過收入總額或者增加原批準預算舉借債務數額的決定。
監察法第十七條對預算調整及有關問題作了如下規定:(1)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部分調整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2)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社會保障的預算需要減少的,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壹個月前,將初步預算調整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NPC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預算調整情況。預算調整監督的相關工作程序和步驟與上述決算和半年度預算執行報告的審批基本相同,監督的重點主要是調整的必要性和計劃的可行性。
參考資料:
監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