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相關通知強調,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工資支付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同時,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實沒有正常支付工資能力(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
據了解,該市各縣(市、區)人社部門將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指導,明確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範圍,明確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明確實行計件(提成)工資計算方式。同時,進壹步暢通電話、網絡等投訴舉報渠道,特別是加強對各類服務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或者用人單位以增加勞動定額、降低計價單價、延長工作時間等方式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