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工會會計。我在工作中遇到這樣壹個問題:公司每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的比例,向工會撥付勞動競賽經費,用於開展勞動競賽活動。最近稅務部門說稅務部門提出的勞動競賽獎要交所得稅。我看過資料,按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不征收所得稅。企業提取的勞動競賽費是否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所得稅?通過工會開展的勞動競賽向員工發放費用後,員工個人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工業企業財務制度》([92]財工574號)第四十九條“工會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65438+職工工資總額的0.5%”和《工會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計提。企業應當依法計提工會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工會活動和為職工提供的各項服務,可以專項用於職工教育、娛樂、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工會組織的其他活動的支出。履行工會職能、建立職工之家、開展法律咨詢、調解勞動爭議、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用於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各種會議,培訓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等支出。所以,妳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工會經費,由工會組織開展勞動競賽(當然提取比例可能存在問題),是符合現有法律規定的。關於提取的工會經費能否稅前列支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2000-09-01)“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 工會組織撥出的經費應依據“不能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的,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程師〔2005〕9號2005-1-21)第壹條“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企業,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1990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均計入。”計提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條件,除建立工會組織外,在向工會組織撥付工會經費時,必須出具工會組織證明。因此,貴公司提取的上述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應根據上述規定判斷。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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