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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的進口、加工、再出口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和核算?(詳細)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簽發的《進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出口退稅機關申請《進料加工免稅證明》,並憑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其加工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及其勞務費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憑海關核銷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和外匯收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收的稅務機關及時進行稅款繳納和處罰。

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將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減稅方式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寫“進料加工報關單”,然後將此報關單提交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簽字,並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按規定稅率計算並註明所售物料的稅額。負責征收出口企業稅款的稅務機關對該部分銷售物資的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應納稅額不予征收,負責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從退稅額中予以扣除。進口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出口退稅=出口貨物退稅-進口料件銷售應納稅額。

進口料件銷售應納稅額=進口料件銷售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

另外,要註意壹個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方式加工貨物,銷售給非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不執行上述辦法,按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後按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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