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為規範散糧水路運輸損耗,提高水路運輸服務質量,減少散糧運輸過程中的損耗,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交通部水運司提出。
本標準由* * * * * * * * * * *批準。
本標準由交通部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國際港務(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水運司、廣州港集團公司、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中遠(集團)總公司、國家糧食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淩國強、陳、丁。
引用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散糧運輸的損失引起了司法、交通和貨主部門的高度重視。正確反映運輸和裝卸過程中的損失,如何合理確定其運輸損失,對於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制定散糧運輸合理損耗國家標準是當務之急,也是提高貨運服務質量管理的重要標誌之壹。
水路散裝糧食運輸損耗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散裝糧食在裝卸、儲存和運輸過程中合理損耗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水路散裝糧食的裝卸、儲存、運輸和損耗。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3561.1—91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定——散糧筒倉系統
JJG56588散裝谷物電子稱重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條約
經1968布魯塞爾議定書修訂的海牙規則
1978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水上運輸
在河流、湖泊、海洋和其他水域中,使用船、筏或其他浮動工具來運載貨物。水運具有運載能力大、運輸成本低、能耗低、投資少、生產率高的經濟技術特征。
3.2
散裝谷物
指無包裝糧食:主要是小麥、大麥、大豆、玉米,散裝、多孔、吸水、透氣、自熱。在交接中,是以壹批貨有多少噸來計算的。
3.3
運輸損失
3.3.1散裝糧食貨物運輸、裝卸前後的重量差
3.3.2運輸、裝卸過程中非人為因素引起的散糧貨物質量變化。
在整個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散糧由於自身的性質和自然條件(水分降低等)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散、灑、漏、飛和或多或少的條款。);吃水估算誤差;雜質的自然減少;稱重儀器公差造成的損失。
3.4
散裝谷物的自然減少
又稱散糧自然損耗。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由於散糧自身的性質、港口和航線的自然條件以及技術水平的原因,散糧的數量會人為地、不可避免地減少。
3.5
運輸損失的核實
散糧每經過壹次裝卸作業(過程)或更換運輸工具(過程)都要計算壹次。
4壹般規則
4.1法規
散糧的運輸損耗是指從發貨人在港口(站)集貨到收貨人在港口(站)提貨的整個運輸過程,包括在這些作業環節中不可避免的零星拋撒,如準備貨艙、卸貨、堆碼、拆箱、裝車、拖運、裝載、水尺監控、導航、卸貨、水尺監控、入倉(筒倉)-裝填、交付等。散裝糧食每次裝卸和運輸工具變更時,都要按規定計算損耗。
4.2裝運港
散裝糧食進入港口(站)時,接收港口(站)的倉庫應當符合散裝糧食的基本保存條件。
4.3托運人
4.3.1發貨人應提供散裝谷物的含水量及其含水量限量證明。
4.3.2在裝運散裝谷物之前,發貨人應確保散裝谷物的毛重與運輸單據中註明的毛重壹致。
4.3.3發貨人應在貨物進港裝貨前,盡早向港口(站)和船長或其代表提供有關貨物的適當信息,以便落實和確認該貨物正確堆放和安全裝運可能需要的預防信息。
4.4運輸船
4.4.1為了適航和適貨,裝載的船舶應按貨物的要求清潔、幹燥、無味、無蟲、無滲漏。
4.4.2裝載的船舶應有貨物積載系數,實施調平措施和船舶穩性要求。
4.4.3航行中,滿載船舶應註意通風,防止汗水和水淋濕。
4.5卸貨港
散糧卸船進港後,應當具備散糧入倉(筒倉)、儲存、灌裝、運輸和投放的基本條件。
4.6運輸損失
在散糧運輸、裝卸和儲存的全過程中,鑒於散糧水路運輸的現狀和貨主及當地港口、航運單位的具體情況,散糧運輸(裝卸)損耗規定見表1。
表1
運輸方名稱為0-800海裏,800海裏以上。
水路運輸(帶水尺運輸)散糧0.30(%) 0.40(%)
港口作業模式散糧作業流程作業流程
裝載技術:散裝糧車裝袋裝糧-側裝-0.85 (%)外障-0.20 (%)外障-0.20 (%)內障-0.85 (%)
散裝谷物集裝箱裝載-並排裝載-0.15(%)集裝箱裝載-並排裝載-0.15(%)
卸料過程抓鬥-皮帶機(貨車)散糧(後檔道口)0.95(%)(貨車入庫)0.45(%)(貨車入庫)0.45(%)(後檔道口)0.95(%)
0.15(%) 0.15(%)
0.40(%) 0.40(%)對於筒倉裝滿的散裝谷物
0.40(%) 0.40(%)散糧被抓鬥擋住。
袋裝糧食(0-5公裏)0.02(%)(5公裏以上)0.025(%)
港口儲存(集裝或裝船)的散裝(袋裝)糧食(1-15天)為0.18(%)(16天以上)為0.36(%)。
4.6.1全程采用單壹運輸方式(水路)運輸,每增加壹個轉運或駁船,損失增加0.1%。
4.6.2對於水陸聯運,全程按鐵路運輸損失計算。
4.6.3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應在貨物未收進港口前或貨物提離港口站後,按國家規定分系統向主管部門報告損耗率。
4.6.4計算運輸損失的規定
4.6.4.1每份(提單)應作為壹個計算單位。
在4.6.4.2裝卸、運輸和儲存過程中因各種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應視為混合損失。
4.6.5運輸(裝卸)損失負擔
4.6.5.1送(收)貨單位應將運輸(裝卸)損耗定額納入購銷合同。
4.6.5.2認真執行空港交接制度,明確責任,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虧損路段進行核算。
在4.6.5.3出現虧損的部分,要認真總結,查找原因,防止虧損擴大。
4.6.5.4超出損失標準的損失應明確規定,並落實責任部分。
4.7測量
4.7.1裝運、裝卸、發運和接收單位應加強稱重計量管理,所有稱重計量(草案)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標準和計量法律法規。
4.7.2計量和稱重損耗應仔細審核,確保憑證完整、數字準確、手續完備。
4.7.3沒有損失,實際損失不超過損失標準的,算作實際核銷。
5搬運、運輸和儲存
5.1裝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關於散裝糧食裝卸的規定。
5.2儲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散裝糧食儲存技術規範》的規定,交通部和國內貿易部。
5.3運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聯合國關於散糧運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