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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履行憲法、法律賦予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責,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壹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反復適用性的文件,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規範性文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法規範性文件,推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等備案和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密切與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對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第二章 備 案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第九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三亞市和三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發布以及授權其辦公廳(室)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知、通告等規範性文件;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指導、規範監察工作的規範性文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規範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會議紀要等規範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定以及地方性法規實施中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六)其他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海口市、三亞市和三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時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市、縣(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三)其他應當報送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第十壹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每年壹月底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壹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第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的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將備案報告、政府令或者公告、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範性文件文本、說明等有關文件的紙質文本裝訂成冊,壹式五份,報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

電子文本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序、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並通過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序、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因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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