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輸入的信息和發票信息至少有壹項是不符的。
壹、發票查驗結果有三種情況:
1、納稅人輸入的發票校驗信息與稅務機關電子信息壹致,則顯示相關的發票詳細信息(如發票已被開具方作廢,則在查驗結果中顯示“作廢”標識)。
2、納稅人輸入的發票校驗信息與稅務機關電子信息至少有壹項不壹致,則顯示查驗不壹致的結果信息。
3、納稅人輸入的發票校驗信息無法在稅務機關的電子信息中查到,則顯示查無此票的結果信息。
二、出票方出票後對發票進行了有意或者無意對發票進行了諸如作廢之類的操作,導致真實在業務為基礎的正式發票沒有反應在系統中。如果發票的其他內容都相符,只有付款方名稱不符,那麽有可能是發票專用章刻制的問題,可以聯系出票方更換發票。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規定開具:
1、項目填寫齊全,全部聯次壹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壹致。
2、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根據不同版本的專用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分別加蓋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蓋“開票單位”壹欄。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
4、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用手工填寫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用藍色印泥。
5、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頂,在“價稅合計(大寫)”欄大寫合計數前用“ ”符號封頂。
購銷雙方單位名稱必須詳細填寫,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6、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發票的處理方法。
7、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除加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外,必須同時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章,專用章加蓋在專用發票底端的中間位置,使用紅色印泥。凡未加蓋上述用章的,購貨方壹律不得作為抵扣憑證。
8、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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