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在稅收執法實踐中,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宴請或工作餐的支出;
(二)因企業生產經營給予紀念品的費用;
(三)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參觀遊覽費、交通費等費用;
(4)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轉讓資產使用權(4)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包裝租賃收入(4)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1)視同銷售的自產委托產品收入(2)視同銷售的非貨幣性資產處置收入(3)視同銷售的其他收入。
現行稅法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例如:
1,企業銷售(營業)收入1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6萬元,則扣除業務招待費最高金額1000× 5 ‰ = 5萬元,業務招待費金額的60%為6 * 60% = 3.6萬元,3.6萬元2。業務銷售(業務)那麽業務招待費最高扣除限額是1000× 5 ‰ = 5萬元,業務招待費的60%是10 * 60% = 6萬> 5萬,那麽企業就按照5萬從招待費中扣除費用。
3.超過部分,應按超過部分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第二種情況,超過654.38+0,000元,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繳納654.38+0 * 25% = 0.25萬元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