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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壹、在建工程如何辦理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應向當地房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在建工程(開發項目)抵押權設定登記

1,抵押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以及土地權屬證書;已取得預售許可的,須先辦理停售手續;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原件;

6、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校對原件)(項目投資額小於30萬元或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並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加蓋公章;

8、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批文;

9.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10,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圖成果書;

11.(專項)保障性住房等不動產的,應當提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

12.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2)在建工程(開發項目)抵押權變更登記

1,抵押變更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註冊證書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的證明材料;

5、《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以及土地權屬證書;已取得預售許可的,須先辦理停售手續;

6.最高額抵押的,應提交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變更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並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加蓋公章;

8.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9、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成果;

10.(專項)保障性住房等不動產的,應當提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3)在建工程(非開發項目)抵押權設定登記

1,抵押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和土地權屬證書;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原件;

6、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校對原件)(項目投資額小於30萬元或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並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加蓋公章;

8、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批文;

9.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10,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圖成果書;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4)在建工程(非開發項目)抵押權變更登記

1,抵押變更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註冊證書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的證明材料;

5、《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以及土地權屬證書;

6.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變更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並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加蓋公章;

7.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8、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成果;

9.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二、在建工程抵押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399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是在建工程繼續建設所需的資金。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信用客戶不得以在建工程為他人債務擔保,也不得以自己的債務為他用擔保,只能擔保貸款以獲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資金。《民法典》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抵押其他類型的債權,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制。

2.在建項目占用的土地已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且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三。在建工程抵押應註意的問題

1.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須是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貸款提供擔保,貸款用途必須明確“用於工程建設”。

2.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必須是同壹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3.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權人應當是具有金融許可的機構(通常是銀行),並監督貸款的使用。

4.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已完工的部分,未完工部分不得設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必須實地查驗,並做相應記錄。

在建工程抵押應向房管部門提交,材料應區分是否為開發項目。

法律客觀性:

壹、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據建設部2006年8月15修訂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謂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資資產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的行為。根據“房地合壹”原則,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轉讓抵押。因此,當事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設定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相應抵押。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的特征根據以上對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在建工程抵押權具有以下特征: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因為在建工程抵押是貸款人獲得金融機構繼續建設資金的擔保方式,抵押人是借款合同和在建工程占用土地使用權的債務人。2.抵押權人是擁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壹般是商業銀行,即貸款合同的貸款人。3.擔保債務是在建項目繼續建設所需的貸款。所以,很明顯,這筆貸款的唯壹出路就是繼續建設項目。4.抵押人必須已取得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三。簽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註意的問題(1)在簽訂合同前,註意審查抵押人是否已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或是否有有關機構同意的決議。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抵押權人對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時,應根據抵押人企業的不同性質提交相應的文件:1。抵押人為國有企事業單位法人的,以國家委托其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2.抵押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3.抵押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必須經董事會批準,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4.抵押人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但公司章程有規定的除外。(二)雙方約定在建工程的價值,或者聘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房地產抵押合同必備條款外,還必須包括以下內容: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2.已經繳納或者需要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項目資金;4.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日期;5.完成的工作量和數量。(4)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否則抵押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四、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間竣工,當事人應在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申請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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