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責令檢查並限期改正;
②通報批評;
(三)責令暫停檢查;
(四)辭退和重新安排工作;
(5)給予紀律處分。
上述問責方式可根據相關規定程序單獨或合並使用。
擴展數據:
調查方法
對違反上述問責範圍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工作過錯或疏忽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處室和責任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1,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批評教育。
(1)員工離職,未說明或解釋去向;
(2)第壹個詢問負責人的人態度粗暴,不能壹次性告知工作人員政策法規依據、流程和要求,故意刁難;
(3)本單位辦理的事務,手續完備,並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未辦理的;
(4)本單位要辦理的事務,暫時無法辦理的,應告知辦結時間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任務的;
⑥對下屬管理不嚴,導致員工違反相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2.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並撤銷職務:
(1)無故曠工,不遵守上班和請假制度,造成正在辦理的事項延誤的;
(二)交辦事項質量低下,出現嚴重失誤,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
(三)不執行相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不文明管理,推諉、忽視和刁難委托人的。
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壹)擅自收集、截留、扣押公文或者招標資料,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秘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屢遭投訴;
(4)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濫用職權,違反法律和政策的;
⑥不文明管理,態度特別惡劣,侮辱、毆打、咒罵客戶;
⑦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假公濟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吃拿卡要”等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8)主管領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下屬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視而不見,不予處理,甚至隱瞞、包庇、護短、說情。
百度百科-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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