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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樣討債?!!

1.利用行政幹預手段協助討債

所謂利用行政幹預手段幫助實現討債,是指討債人(或債權人)在討債過程中,經過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與支持,通過債務人的上級領導機關對債務人進行說明教育,勸其盡快履行債務。

我國政府機關在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自從實行經濟改革開放以後,在建立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運行體制的思想指導下,國家壹步壹步地逐漸擴大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自主權,企業有權獨自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決策。另外,除了壹部分對國計民生有著重大影響的物資以外,企業的供、產、銷基本上全部交給了企業自己去想辦法解決。再加上企業的人事、用工自主權,現在企業的活力大大加強了,國家所賦予企業的權力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大。盡管如此,企業仍然同政府機關有著密切的聯系,經濟改革使得政府機關比如計劃、財政、稅收、銀行等部門宏觀上對企業的經營進行調控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強,計劃、財政、稅收、銀行等部門制定出臺的有關政策不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企業的供、產、銷過程,對企業的生存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同時也對整個地區或者整個國家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產生重要影響,像各級計劃委員會制定的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銀行的信貸政策、稅務部門的稅收等等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及生存發展、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都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

企業的業務主管機關與企業的聯系就更緊密。企業不僅在制訂生產計劃、技術革新、開創新產品等具體業務方面應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的管理等還得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當企業的生產經營出現困難時,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地負有幫助企業克服困難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的義務;當企業管理不善,或者出現生產經營不合理,甚至在生產經營中出現違法行為時,上級主管部門同樣又有權對企業進行整頓,有機制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法行為。總之,國家行政機關尤其是壹些經濟業務主管機關對企業或者法人的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既負有為其提供包括政策、技術、資金物質等方面的服務的義務,又享有對企業經營狀況隨時進行監督,對企業的整個經濟活動進行宏觀管理的權利。

由於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企業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門既負有為企業服務的義務同時又享有對企業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的權利,討債人或債權人在討債遇上障礙,自己不能采取合適的辦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時,他就可以利用債務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所享有的權利,去爭取獲得債務人(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與支持,通過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所擁有的特殊的關系,請求債務人的主管部門幫助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合同。

討債人利用行政幹預手段幫助實行討債目的,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同屬壹個系統即同屬壹個主管部門領導的情況下效果最好。目前我國各種各樣的“三角債”的追討困難相當大,債權人如果發現債務人與自己是壹個系統的,屬於同壹主管部門主管,那麽此時他如果請求主管部門出面進行協調、磋商,往往都能使久拖不決的三角債務迅速得以清償。比如某市化工行業兩個公司和壹個工廠之間的數百萬元“三角債”彼此拖欠了幾年,後來由化工主管部門出面進行協商,幾天之內便互相清債。

需要提醒討債人註意壹點,討債人在討債過程中請求債務人的上級主管機關幫助討債人實現討債目的這壹手段的範圍是有限的,這是因為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對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並沒有任何強制措施,就是說主管機關沒有權力命令或者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只有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才擁有這種權力。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只能采取說明教育或者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或者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其經濟效益等方法,努力促使債務人講信譽、守合同,盡快履行其到期的債務合同。如果債務人是存心故意拖欠債務,他就很可能對其上級主管部門的說服教育“洗耳薛聽”,對上級主管部門所提供的幫助、服務來者不拒,樂於接受,面對上級管機關要求履行債務壹事則擱置壹邊,不予理睬。對這種債務人就應當尋找另外的最有效的辦法。否則,討債人難以達到目的。

另外,利用行政幹預手段討債對討債人來講最好是指導它作為其它討債手段的壹種輔助手段,這不僅是因為上述行政主管部門對債務人的債務合同的監督幹預權利有限,還由於我們國家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地方保持主義色彩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為當中表現還很嚴重,相當多的時候債務人的主管部門都會主動為債務人開脫責任,因為對債權人和討債人而言,債務人及其主管部門的利益總是壹致的。

總之,討債人在決定是否通過行政渠道幫助自己實際其討債目的時,最好是先調查壹下主管機關的情況 ,摸壹摸主管機關對其負債的下屬清償債務的態度,搞清楚債務人的主管機關是否能夠公正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辦事,弄明白債務人的主管機關是否真心實意地願意幫助討債人,這些調查了解對討債人正確地判斷形勢從而采取有效的行動相當重要,討債人如果省去這些必要的調查了解,理想主義地認為國家機關就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就會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辦事,盲目地信任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多數情況下討債人為此所做的壹切工作都成了白費心機。

2.利用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能幫助討債

金融機構是指人民銀行及所屬各專業銀行和農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我們國家的金融機構即各大銀行在國家經濟建設及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都起著巨大的作用。我國的各大銀行都具有雙重身份,壹方面它們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其它的民事主體發生平等互利的經濟聯系,另壹方面它又行使國家金融管理機關的職能和權利,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國家銀行取得貸款的法人、經濟實體或者公民個人的整個經濟活動,有權進行全面的信貸監督。國家銀行的這種監督職能壹方面既能保證資金的合理利用,另壹方面也能在某些方面和某種範圍之內穩定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秩序,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根據銀行所具有的監督職能,在我國的債務糾紛案中,討債人或債權人就可以通過銀行幫助,實現討債目的。

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法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現金的以外,都必須由國家銀行或信用社轉賬結算。這壹規定,使國家銀行對企業的經濟往來具有結算管理的職能。

國家法律所賦予國家銀行的結算管理職能,使國家銀行除了承擔為開戶人(即法人或企業)收支款項等義務外,還享有對開戶人(即法人或企業)的金融及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力。同時,國家銀行還享有按照法律規定對開戶人(法人或企業)實施強制結算的權利。

根據國家銀行所具有的結算管理職能,討債人或債權人如果經過自己的努力仍然不能同債務人協商解決債務糾紛,不能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那麽,這時候債權人即可向國家申請幫助,通過與債務人與有信貸關系的銀行幫助向債務人催討債務。如果債務人對銀行幫助討債人催討債的行為視若無睹,置之不理,對銀行的勸解、說服置若罔聞,仍然固執地堅持已見,堅持無故拖欠債務,這時,銀行即有權進行扣款,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以滿足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需要。

銀行的結算管理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托收承付,即銀行代為開戶人付款,如果銀行需要代開戶人討款或代開戶人清償有關債務時,則壹般都需要經過開戶人的同意;另壹種則是托收不承付,代開戶人收款的職能不變,與托收承付不同的是銀行在需要替開戶人支付有關款項或代開戶人清償有關債務時,可以不經過開戶人的同意或承諾。我國國家銀行目前比較普遍實行的是托收承付。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如果開戶人(通常情況下均為購貨方)不按照結算制度的規定按期承付款項而故意拖延甚至無理拒付,這時銀行按照結算制度的規定可以為另壹開戶人(通常情況下均為銷貨方)強制扣款。即使購貨方是因故延期付款,銀行也將扣付其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我國法律還規定國家銀行具有協助執行的職能。國家銀行所具有的協助執行職能 主要是指我國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經國家種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仲裁、判決且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之後,當事人壹方仍然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另壹方當事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協助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判決書,從債務人在銀行的賬戶裏強行扣款或者劃撥款項以支付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討債人懂得以上兩點,對他順利地完成討債任務很有幫助。因為可以說在我國的企業不論大小很少有不和銀行打交道的,特別是企業流動資金全部收撥改貸(即由國家撥款改為由銀行以貸款的方式提供)之後,企業與銀行的經濟往來更趨頻繁,所以,討債人通過銀行的幫助實現其討債的目的多數情況下都不失為有效的手段,特別是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相互之間的“三角債”因其產生的原因十分復雜,單靠討債人上門催討很難達到目的,而通過銀行則往往都能或部分或全部達到討債的目的。當然,銀行也不是隨便就會同意討債人的請求,答應幫助討債人催討債務的。討債人要想得到銀行的幫助也決不是舉手之勞、唾手可得。取得銀行的同意、得到銀行的幫助,討債人還必須做許多工作。至於怎樣才能取得銀行的同意、得到銀行的幫助沒有固定的規則可循,這就需要討債人根據實際情況見機行事。壹定的公關能力及金融知識是討債人在爭取銀行的支持工作中所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3.運用經濟抗衡手段幫助討債

討債中所謂的經濟抗衡手段是指債權人或討債過程中根據雙方合同(即合同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同時履行的原則,針鋒相對地逼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辦法。

現實經濟往來當中的債務合同,多數都是雙方合同,即債權人同時也是債務人,債務人同時也是債權人,比如在技術轉讓合同當中,債權人轉讓技術給債務人,債務人有向債權人提供轉讓費的義務,同時他也就享有使用該技術的權力,債權人享有獲取轉讓費的權利,同時他也就負有提供轉讓技術的義務。債務的義務,雙方是對等的。再比如在期貨交易當中,買賣雙方妳欠我物,我欠妳錢,彼此互相欠債。在上述兩種情況當中,如果負有先行給付義務的壹方到期不給付,那另壹方就可推遲履行給付義務的時間,針鋒相對地進行抗衡。直到雙方遵照合同規定先行給付為止。比如如果轉讓也即受讓技術的壹方不按時給付轉讓費,那麽轉讓技術的壹方就可推遲出讓技術的時間,這樣,受讓壹方就實際上沒有使用技術的權利,也不能獲得使用技術的利益。直到受讓的壹方如數將轉讓費支付給轉讓技術的壹方,轉讓的壹方才將技術出讓,這就叫做抗衡。在現實討債案例中,運用這種方法討債成功的還不少。

這種利用經濟抗衡討債的辦法,有些討債人稱之為“自動電話”原則。大家都知道,不塞硬幣進去,妳就不能使用自動電話,因此,人們從來都不會打自動電話而不付錢。將此原則推而廣之,用在討債上,也就可以迫使債務人改變態度,放棄故意拖欠債務或賴債的打算。及時履行債務,比如某企業向某商場租借櫃臺,簽訂租賃合同之時講好債務人(租賃人)必須每月按時交納租金給債務人(出租人),如果櫃臺經營人員卻連續幾個月不向商場交納租金,最後商場決定中止同某企業的租賃合同。第三天,該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即帶著租金找到商場,還了錢不說,還賠禮道歉半天。再如,某壹著名飲料廠曾與壹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規定公司天天派人催飲料廠送貨,卻不見他們支付貨款,對此,飲料廠始終不給公司送去壹瓶飲料。後來了解,該公司是壹個有名的賴債公司,很多飲料廠都曾上當,只有這家幸免,可以設想,如果該飲料廠也同其它的飲料廠壹樣,被某公司壹陣假話所迷惑,稀裏糊塗地先將飲料送到公司去,幾萬元貨款將不知被拖到什麽時候。

有壹點要特別提醒壹下討債人和債權人,那就是運用經濟抗衡手段追討債務時,要特別註意掌握好分寸。

掌握好經濟抗衡手段的適用範圍。壹般說來,運用經濟抗衡手段追討債務只限於同壹法律關系之中,即同壹債權債務關系之中,說得明白點,只限於同壹債務合同之中,並且這樣的債務合同必須是雙方合同,比如技術轉讓合同,房屋等租賃合同,商品購銷合同,商品互易合同等等。在這些合同中,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同時也就承擔某種義務,債務人在履行債務之後,也就享有相應的某種權利。比如某鋼鐵公司曾在其自銷鋼材產品的壹部分與某電冰箱廠簽訂互易合同,電冰箱廠向鋼鐵公司供應規定數量的電冰箱,那麽鋼鐵公司即供應相應數量的鋼材。電冰箱廠在交付電冰箱之後卻享有獲得鋼材的權利,鋼鐵公司在得到了電冰箱之後也就負有向電冰箱廠提供鋼材的義務。在雙方合同中,如果壹方不履行,那麽另壹方則可以采用以牙還牙的方式與之對抗。這就以電冰箱廠鋼鐵公司的互易合同為例,合同規定電冰箱廠應當先行供應鋼鐵公司電冰箱,然後鋼鐵公司再向電冰箱廠供應鋼材,如果電冰箱廠不先行供應冰箱,則鋼鐵公司完全有權不供應電冰箱廠鋼材。直到電冰箱廠供應電冰箱後,方才供應鋼材。采用這種針鋒相對的抗衡方法,對鋼鐵公司來講完全是合法,既不違 約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

但是,如果討債人或債權人不是在同壹法律關系之中采用經濟抗衡手段,即不是在同壹債權債務關系之中采用抗衡手段,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在某壹債務中欠債不還,而債權人卻在雙方的另壹債務中進行以牙還牙地對抗,債權人就跟債務人壹樣,其行為都屬於違約行為。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債權人也將因此而承擔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再以電冰箱廠鋼鐵公司為例,如果我們彼此之間不是簽訂的互易合同,而分別是兩項買賣合同,即鋼鐵公司用錢向電冰箱廠買冰箱,而電冰箱廠同樣也用錢向鋼鐵公司買鋼材。如果鋼鐵公司先行支付了購買電冰箱的貨款而電冰箱廠卻遲遲不供應冰箱,這時如果鋼鐵公司將電冰箱廠購買鋼材的貨款收回後也拒絕供應鋼材,還明確告之電冰箱廠只有立即供應冰箱,才可能盡快地獲得鋼鐵公司的鋼材,這種對抗就是法律上所不允許的,鋼鐵公司也就跟電冰箱廠向壹樣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違反了合同約定,倘若此時,電冰箱廠向鋼鐵公司追討違約金和要求賠償損失,鋼鐵公司都必須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這樣壹來,其結構鋼鐵公司有可能得不償失。再比喻某商場曾向某企業購買壹批價值為 10 萬元的貨,該企業收取貨款之後卻壹直不向商場交貨,商場多次派人催討無滿意的答復。偏偏事有湊巧,該企業偏偏必須從商場購買價值 15 萬元的另外壹種貨,因為這種貨在全省只有該商場壹家獨家經銷。這時,商場有關人員決定,先扣該企業的貨款,暫不發貨,通知該企業必須履行供應商價值 10 多萬元的某種商品的義務,然後商場才將他們所要購買的貨物送上門去。如果該企業在向商場履行了之後,掉過頭來向商場追討違約金和請求賠償損失,商場的決策者們十分氣憤,終因敵不住法律的威嚴,最終只好向企業支付了壹筆違約金。

以上兩種情況就屬於濫用經濟抗衡手段所招致的結果,如果不在同壹債權債務關系之中使用經濟抗衡手段,那麽法律上就認為債權人(或討債人)的行為是壹種報復行為。是壹種不正當的、故意損害債務人合法利益的行為,所以法律必須對此給以制裁。

不過,在討債實踐當中,有相當多的壹部分討債人或債權人用此手法獲得了成功。債務人既及時還了債,也沒有追究債權人的責任。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那是因為我國公民本身的法律素質就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很多人還不知道怎樣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正當的權利。不少債務人也是這種情況,不知道債務人只要抓住了機會、抓住了事實,同樣可以向債權人追討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等。這種成功實屬僥幸。隨著我國公民法律知識的增強,討債人和債權人壹定要小心把握運用經濟抗衡手段去催討債務的法律界限。不要越雷池,否則,將自食苦果。

4.運用中斷合作關系手段幫助討債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逐漸加快,社會化大生產的程度也越來越高,生產的社會化的壹個重大特點就是任何壹個生產廠家,任何壹個經濟實體都不可能單獨從事生產,都不可能單獨存在,它必須在與勘察的生產廠家、其它的經濟實體的相互協作中得以生存和發展。而且,社會的商品經濟越發達,社會分工越精細,各個生產廠家,各個經濟實體,各個社會成員之間的互相依賴,互相協作的程度就越強,以致整個社會的物質的仍至於精神的生產、供應、運輸、銷售等已形成了壹個相互依存、缺壹不可的循環系統,哪壹環都不能少,哪壹環都不能出現重大失誤,否則就將嚴懲影響其它的環節。比如說,鋼鐵公司要煉鋼必須向它供應鐵礦石、煤炭、焦炭、電等,煉出的鋼和鐵必須依靠運輸部門幫助運到那些需要鋼和鐵的廠家或公司。如果沒有廠家需要購買,如果沒有鐵路、水路、公路運輸部門的運輸,那麽鋼鐵公司將不可能生存,更談不上什麽發展。再比如,壹部文學作品,如果不能發表或不能出版,如果發表的雜誌,報刊或出版的書銷售不出去,因而沒有讀者,那麽這部作品就等於沒有存在,沒有生命力,沒有影響。總之壹句話,在整個社會大系統中,社會成員互相之間誰也離不開了誰,彼此都有制約作用,都能互相約束對方。

彼此之間的互相依賴、互相協作、互相制約,根據這壹特點,討債人在討債過程中,就可以利用中斷協作關系而迫使違約不履行債務的壹方盡早清償債務,從而使付債人“跪著討債”的被動局面有所改變。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債務人如果不盡快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那麽他自己就將因債權人中斷其協作關系而遭受更大的損失,特別是在雙方達成有短缺物資長期協作的協議時,討債人用其它辦法解決不了的債務問題,用此辦法會顯得比較“靈驗”。在當前我國的債務實際當中,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討債人對集體企業或個體企業債務人采用這種辦法也許最為有效。因為壹旦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斷了同集體企業鄉鎮企業乃至個體企業的協作關系,很大程度上都等於是斷了這些集體企業,鄉鎮企業或個體企業的財路,卡住了他們的脖子,使它們生存都變得極為困難。因此,債務人應盡快地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如果付債人或債權人中斷協作關系的對方也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那麽付債人或債權人就得認真考慮、嚴肅對待了。因為對方如果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彼此之間的協作關系很可能是受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約束,受計劃法的保護。如果彼此之間的協作關系真是國家指令性計劃所規定必須執行的,討債人和債權人則無論如何也不能中斷同對方的協作關系。舉壹個現實的例子,攀枝花鋼鐵公司由於受三角債之累,長時間拖欠攀枝花礦山公司和煤炭部攀枝花礦務局的貨款,特別是攀枝花礦務局本身就屬於國家政策性虧損企業,資金相當困難,有時連井下的工人的工資都發不出來,在這種情況下,攀枝花礦務局的經理、書記等人仍然是頻繁地找攀鋼公司商量,能還多少就還多少欠款以解礦務局急需,決不能采取中斷供應攀鋼煉鐵用煤,因為攀枝花礦務局供應攀鋼的煤是國家指令性計劃調撥的,礦務局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國家計劃。如果攀枝花礦務局中斷供應攀鋼的煤炭,那麽礦務局就將承擔違反國家計劃法的責任,包括經濟責任,行政責任以至刑事責任。所以,壹旦遇到雙方的協作關系是國家指令性計劃保護的,那麽債權人或討債人就只有想另外的辦法達到討債目的。

另外,自從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經濟政策之後,國內壹些企業沖破了以前的條塊了限制,大搞其橫向聯合經營活動。在諸種聯營形式之中,有壹種協作型聯營,聯營的雙方或者多方彼此之間訂有協作合同,其協作行為受合同的約束,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協作也是屬於這種協作的話,討債人或債權人也不能采取中斷協作的辦法逼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否則,債權人將因違反合同而反受債務人追討、糾纏。如果聯營的對方或多方沒有簽訂合同,那麽債權人或討債人可以考慮用這種辦法,不過,仍需慎重。因為聯營是對大家都有利的,債權人中斷其協作關系,無疑也將對自己的利益帶來損害。

5.運用對債務人實行“輸血”扶植手段幫助討債

債權人對債務人實行“輸血”扶植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壹,給予經濟資助。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的原因是缺乏足夠的流動資金因而不能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那麽,債權人在掌握了在造成債務人缺乏流動資金的原因之後,如果認為債務人只要有足夠的流動資金就能夠恢復並發展生產,就能夠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債權人可以為債務人提供必需的經濟資助,使債務人恢復生產、發展生產。賺取利潤,償還債務。

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經濟資助有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直接資助就是債權人直接為債務人提供所必需的資金,而間接資助則是指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銀行貸款擔保,使債務人從銀行獲得貨款以發展生產賺取利潤。

第二,給予技術資助。科學技術在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科學技術與經濟效益的緊密關系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認識。對企業來講,技術就是效益,技術就是利潤。債權人對債務人提供技術資助,進行技術投入,比如對債務人的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對債務人的生產流程、生產工藝進行改革,改進債務人所生產的產品的性能,幫助債務人開發新產品等等,不但可以幫助債務人提高經濟效益,賺取利潤,同時還為債務人註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債務人的發展後勁,使債務人在相當長壹段時間內都能得到技術資助的益處。

第三,給予物質資助。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原因是缺乏生產經營必須的原材料或者是債務人的生產的產品積壓而導致虧損,債權人針對這種情況可以給債務人提供必要的物質資助,以扶植債務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其具體方式可以是債權人直接供應給債務人購買到緊俏的生產用原材料,還可以是債權人通過自己的渠道或者網絡幫助債務人推銷其積壓產品,使債務人扭虧為盈。債權人為所提供的物質資助往往能使債務人獲得立竿見影的效果,從而使得債務人履行積極主動。

第四,給予管理“軟件”資助。當債務人無力還債的原因是自己經營不得法,管理不得要領,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因為自己經營管理不當而造成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就應當對癥下藥,給予管理“軟件”資助。

所謂給予管理“軟件”資助,就是指債權人幫助債務人建立壹套科學的、高效的管理體制。包括市場信息的收集、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迅速作出決策、新產品的研制和開發、生產用原材料的保障、產品的生產質量、產品的銷售及用戶的反映等環節。從而使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正常,產品結構合理,銷售市場興旺,經濟效益提高,利潤增加,償債能力增強。

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管理“軟件”資助,看起來不如給錢、給物、給技術那麽立竿見影,那麽直截了當,那麽有目***睹,但是對債務人所產生的深遠影響及其所帶來的實際效益往往都遠遠超過給錢、給物、給技術。

第五,如果債權人沒有時間和精力,主觀上也不願意花費時間和精力考慮債務人的生存及發展,主要是著眼於如何使債務人能夠盡快償還其所欠債務,那麽,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實施壹些只有短期效應的資助或幫助。比如債權人可以牽線搭橋,為債務人撮合幾筆投入少、見效快、獲得大的生意,或者債權人將自己暢銷的產品交債務人銷售,使債務人能迅速獲得短時間內的高效益,從而盡快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這種幫助雖然同給錢、給物、給技術壹樣具有立竿見影的的效果,可對債務人來講並沒有幫助解決根本問題。債務人壹旦察覺債權人提供這種幫助的真正用意,債權人的如意算盤是否仍然能夠打下去很值得考慮。我們認為,除非特殊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幫人幫到底,采用前四種方式對債務人進行“輸血”扶植。

債權人在為債務人提供“輸血”扶植時應當註意,無論債權人是給錢、給物、給技術,還是給管理“軟件”扶植債務人,都應當充分認識到其風險性,因此,債權人應當隨時對債務人接受“資助”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監督檢查,及時給以指導,以使債權人的再次“投資”真正發揮作用,使債務人真正得到效益,獲得利潤,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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