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和個稅是完全不同的稅種,不可能有抵減。
消費稅與所稅、增值稅搭界稅何抵,消費發票抵收入達繳納或少繳納所稅,消費發票抵收入要與領導商量、財務溝通才行所消費發票都用。
消費稅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壹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現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遊艇、小汽車等稅目,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稅和其他稅種壹樣,在國家獲得財政收入的同時,承擔著相應的調節功能,體現了國家的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
在引導有關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乃至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等方面,產生了壹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有必要考慮征收消費稅對消費需求的影響。
擴展資料: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托個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卷煙批發除外);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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