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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享受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 個人居民怎麽認定

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據《安排》相關條款規定,以及內地與香港稅務主管當局間達成的***識,現就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認定等問題公告如下:

(壹)認定居民身份的資料依據

稅務主管機關受理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時,申請人為法人的,可依據香港有關當局出具的公司註冊證書(副本)或商業登記證核證本,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憑其香港身份證和香港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及上壹納稅年度在港的繳稅單,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

(二)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明的申請人類型

稅務主管機關對申請人身份有懷疑,且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資料不足以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的法人。

但稱其管理和控制機構在香港的,或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稱其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以下簡稱香港稅務局)為其開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屬年度為香港居民的證明。

對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三條規定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請人,以及以個人名義申請享受《安排》第十三條財產收益相關待遇的申請人,均應要求香港稅務局對其身份。

包括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三條提及的各層級居民企業或個人的身份進行認定,並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三)香港稅務局應要求開具居民身份證明

需要申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時,內地稅務主管機關應向香港稅務局提出開具證明的需求。

申請人攜帶內地稅務主管機關致香港稅務局《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以下簡稱轉介函),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開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書》(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明書)。轉介函由縣(市)以上稅務主管機關填寫。

擴展資料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的規定,香港居民可以享受到中國大陸政府給予的特殊稅收及相關優惠。

壹般情況,香港公司只要出具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的核證本或公司註冊證書(副本),便可證明該公司是在香港成立的。但是當內地稅務機關無法確定該香港居民身份時,會發出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

當事人執此函、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出具香港居民身份證明,香港稅務局收到申請材料,審核之後,做出出具證明或者要求補充材料。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2號)。

自此,《安排》與四個議定書構成了內地和香港之間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完整稅收協議文本,是協調劃分兩地稅收管轄權並對兩地納稅人***同適用的法律規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百度百科 中國居民身份證法

百度百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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