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持有永久居留證,壹年未居住滿183天的,永久居留證將被註銷或者吊銷。
擴展數據
2004年,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臺灣省廳有關部門經過緊急會議決定,無論大陸人還是外國人申請“婚姻移民”,只需提交相當於24張的存款證明即可。臺灣省基本月薪新臺幣380106,不需要交新的500萬新臺幣的金融證明。
3月2日,臺灣省主管部門宣布,從3月1日起,實施《Mainland China地區人員在臺灣省地區長期居住或定居辦法》。
規定大陸配偶申請在臺灣省定居,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壹:最近壹年月平均薪資為基本薪資兩倍以上(即新臺幣365438元+0680元),在臺灣省動產及不動產總值超過新臺幣500萬元之薪資證明及財務證明,經內政部查證屬實。
這壹政策出臺後,刺激了島內兩岸已婚家庭的普遍反彈,遭到不少“立委”和輿論的強烈批評。輿論指出當局的侵犯人權行為阻礙了婚姻自由,“用暴發戶的理念阻止了窮人的婚姻權利。”
臺灣省的《中國時報》發表社論,批評新規定侵犯了人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家庭和婚姻權利,以及個人自主權和尊嚴。可視為行政管理的“反面典型教材”。
迫於壓力,臺灣省當局宣布新方法將增加三個月的緩沖期。如果在緩沖期內提交的申請人無法提交財政資源證明,有關當局將從寬處理。但還是很難讓社會平靜下來,新方法三天就要換了,狼狽收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綠卡(外來人口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