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托代銷的增值稅的計算
妳好,計算增值稅額和確認銷售時間沒有沖突的,既然妳已開具了60輛小汽車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當月應按60輛來計算銷項稅額,不然納稅申報是通不過的。
請問增值稅條例中的銷售代銷貨物這壹概念怎麽界定什麽樣的業務行為叫銷售代銷貨物的行為
所謂代銷,就是指生產廠家或代理商家把產品讓給批發商或零售商銷內售,在規定時間或者在批容發商、零售商銷售該產品後才收取貨款的銷售方式。它實際上是廠家(代理商)把產品讓給商家的“試用”過程,若“試用”成功,商家就會經銷該產品。代銷是有風險的,弄不好廠家代銷出去的產品既收不到貸款也取不回貨。
關於增值稅,委托代銷的增值稅怎麽核算
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
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代銷過程中,由委托方開具發票給受托方,在由受托方開具發票給客戶,這時候,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按照正常的購銷做賬並計算增值稅進銷項繳納增值稅 。如果代銷由委托方直接開發票給客戶,然後另外向受托方支付手續費,這時候委托方交增值稅,受托方不交增值稅。
(3)增值稅代銷的條件擴展閱讀:
增值稅征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
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壹種銷售稅,屬累退稅,是基於商品或服務的增值而征稅的壹種間接稅,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oods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稱作消費稅。
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 Maurice Lauré於1954年所發明的,法國 *** 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關於增值稅,委托代銷的增值稅怎麽核算
增值稅委托代銷的增值稅應該怎麽核算的話?我覺得這個應該是好像是兩個點吧,就有個兩個點的核算機吧
關於受托代銷,增值稅如何處理
1、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銷貨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不壹定就是收到代銷清單日,它的確認時間有三個:
(1)收到清單日;
(2)收到款項日;
(3)貨物發出1 80日。滿足以上條件中的任何壹個都可以確認納稅義務。
2、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委托代銷業務確認了增值稅納稅義務並不代表也確認了所得稅納稅義務,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 75號)執行。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相比增值稅的規定,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因考慮與會計制度相銜接,所以規定的條件較多,在委托代銷業務中強調了代銷清單的作用。
3、委托代銷業務的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有的企業因對這種費用區別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有關規定,造成稅前扣除困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艦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銷售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利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以上規定,在第壹種情況下,受托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無壹定聯系,受托方應開具營業稅發票(納稅人如果沒有該種發票,可由地稅機關代開)給委托方,委托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手續費。在第二種情況下,受托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有壹定聯系,受托方應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給委托方,委托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
(5)增值稅代銷的條件擴展閱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規定,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壹)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依據上述規定,所有企業代購或代銷貨物,凡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發票開具給委托方或購買方、受托方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或購買方結算貸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不繳納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繳納增值稅。
請問增值稅條例中的銷售代銷貨物這壹概念怎麽界定什麽樣的業務行為叫銷售代銷貨物的行為
某企業的行為是代理行為,民事代理行為的壹切法律後果應該由被代理人承擔,就是說納稅行為應該由被代理人做出.當然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希望采納
代銷商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
委托代銷 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8)增值稅代銷的條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委托代銷增值稅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納稅義務。
增值稅:收到代銷清單、收到代為銷售的款項、發出商品達180天的當天,這三種情形之壹發生的最早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代銷時的銷售手續費要交增值稅嗎
作為受托方,如果是i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收到代銷手續費,無論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回還是作為其他業答務收入,都要繳納增值稅的。
某服裝廠委托某商廈代銷連衣裙的會計分錄:
1、
借:委托代銷商品8000
貸:庫存商品8000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17550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
借:主營業務成本4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4000
3、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14550
銷售費用3000
貸:應收賬款17550
如果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懇請采納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