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第十九條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運輸費用結算憑證。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其次使用的用途不在第十條不抵扣的範圍內。
二。增值稅發票抵扣憑證的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壹發票(或部分實行“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此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12 1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兩項費用)可在應納增值稅中全額抵扣。所以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稅發票和稅控軟件維護費也可以抵扣。
三。增值稅發票抵扣的時間條件:
壹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在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已取得海關完稅證明的壹般納稅人,應當自開具之日起90日內、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取得2010 10 1之後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的壹般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審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已取得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納稅人,仍按原規定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
從上面可以看出,國家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增值稅發票抵扣的條件,而是明確規定了哪些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在使用增值稅發票抵扣時,要註意嚴格遵循國家法律,不要偷稅漏稅。其他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驗證。註意認證期限,不要過期。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要逃稅,否則妳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