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增值稅發票跨月作廢怎麽操作

增值稅發票跨月作廢怎麽操作

當發票發生跨越作廢時,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如果發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是不可以作廢的因為跨月的發票是無法在系統進行作廢的,只能做發票紅沖。此時,需要對方將錯開的發票歸還,然後開具壹張紅沖發票,把這筆收入沖銷掉,之後在開壹張正確的發票。

隔月的在開票系統裏不能作廢了。但可以開具紅字發票沖減。

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註明作廢,開票軟件註明作廢。

1、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 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綜上所述,發票發生跨越作廢時分情況處理即可。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 上一篇:怎樣查詢企業工商註冊信息
  • 下一篇:秦皇島市海港區學區劃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