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月的在開票系統裏不能作廢了。但可以開具紅字發票沖減。
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註明作廢,開票軟件註明作廢。
1、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 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綜上所述,發票發生跨越作廢時分情況處理即可。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