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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已經抵扣,對方作廢怎麽辦

這種情況屬於將電子發票進行了作廢,而紙質發 ?票交給了購貨方,並且購貨方通過了認證進行了進項稅額抵扣,這類情形不需要開具紅票,按以下規定處理。

在增值稅稽核系統屬於作廢發票,那麽在次月的19號經過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比對以後,系統會提示發 ?票為“屬於作廢發 ?票”,抵扣憑證審核系統會通知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協查,

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會通知購貨方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並將協查結果回復給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票方重新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五條 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 ?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 ?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擴展資料

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當月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且尚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可對原藍字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連同對應的存根聯、記帳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同時對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開票電子信息進行作廢處理。

如果銷貨方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壹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號:國稅函[2003]962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

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後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壹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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