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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已經抵扣了還能作廢嗎

已經繳稅的發票不能作廢。但是已經繳稅的發票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沖銷後重新進行開具。我國法律規定,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

壹、作廢了發票要怎麽辦理?

作廢發票不見了不嚴重。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已作廢的發票不具有法律效力,丟失後無需按照規定進行登報聲明。

綜上所述,增值稅發票抵扣後就不能作廢了,如果是發生退貨的情況,需要開紅字發票沖銷。1、當月認證的發票,購方可以認證,銷售方也能作廢。這種情況下,購方應作進項轉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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