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概念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不壹致的原因
1.計稅依據不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商品或服務的增值額,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所得利潤。因此,兩者的收入數據可能存在差異。
2.征稅環節不同:增值稅是在商品或服務的流轉過程中征收的,而企業所得稅則是在企業獲得利潤後征收的。這種征稅環節的不同也可能導致兩者收入數據的不壹致。
3.政策調整與稅收優惠:政府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調整以及稅收優惠措施也可能導致兩者收入數據的不壹致。
三、稅務局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不壹致的處理
稅務局在審查企業稅務情況時,會關註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是否壹致。如果發現兩者存在較大差異,稅務局會進壹步核查企業的稅務申報情況,確保企業依法納稅。同時,稅務局也會提供稅務咨詢和輔導服務,幫助企業正確理解和執行稅收政策。
綜上所述: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不壹致是稅務審查中常見的現象,主要源於兩者在計稅依據、征稅環節以及政策調整等方面的差異。稅務局在處理這種情況時,會進行進壹步的核查和提供相關的稅務咨詢和輔導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稅務局的工作,確保稅務申報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法》
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規定: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