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特點帶來的籌劃空間
增值稅對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壹般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於壹般納稅人。但實際並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是通過減少稅負支出,以降低現金流出量。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壹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會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簿,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於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抵扣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除受企業會計成本的影響外,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並不總是高於壹般納稅人。特別是當企業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時這種情況就會出現。
例如,某商業批發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30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也比較健全,符合作為壹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的增值稅率,但該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只占銷項稅額的10%.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納增值稅為45.9萬元(300[*]17%-300[*]17%[*] 10%)。如果將該企業分設兩個批發企業,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那麽壹分為二後的兩個單位應稅銷售額分別為160萬元和140萬元,兩個單位都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可適用4%的增值稅率。在這種情況下,只分別繳納增值稅6.4萬元(160[*]4%)和5.6萬元(140[*]4%)。顯然,劃小核算單位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較壹般納稅人減輕稅負33.9萬元。在實際中企業選擇那種納稅人對自己有利時,可以采用增值率判別法、抵扣進項物資占銷售額比重判別法、含稅銷售額與含稅購貨額比較法等方法來加以判斷選擇。
二、實物折扣銷售的稅收籌劃
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壹種。例如,企業為鼓勵買主購買更多的商品而規定每買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於商業折扣在銷售時即已發生,因此,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銷售實現時按扣除商業折扣後的凈額確定銷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賬務處理。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稅法的這壹規定,是從價格折扣的角度來考慮的,沒有包括實物折扣的情況。采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無論贈送的貨物是自己生產的還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購進的,均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采取實物折扣方法銷售貨物,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是,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則可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例如某客戶購買10件商品,應給1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按銷售11件開具銷售數量和金額,然後在同壹張發票上的另壹行用紅字開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額。這樣處理後,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增值稅,節約了納稅支出。
三、行政區劃變動可帶來籌劃空間
隨著壹些地區經濟的發展,這些地區的行政級別往往被提升,比較普遍的是縣改市、縣改區、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等。有時,相鄰兩個地區會發生行政區劃的合並或分立,從而導致行政區劃的變更。行政區劃的變動能為稅收籌劃提供空間嗎?答案是肯定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移送環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這壹視同銷售的規定,是以縣(市)區劃為界限的,因此,統壹核算的機構間的貨物調撥就有稅收籌劃的可能。下面舉例說明。
某省會城市A市,經批準,將鄰近另壹地區的B縣劃入其管轄範圍,並將B縣升格為A市的B區。原B縣的C企業是壹家飲料企業,產品的銷售地在A 市。C企業在A市的各個區均設有統壹核算的分支機構。B縣在劃入A市前,C企業調撥給A市的各分支機構的飲料,盡管未銷售,還在分支機構的倉庫內,但都要作銷售處理。這會產生什麽影響呢?首先,視同銷售,在移送時要繳納增值稅,相應要占用壹定的資金(稅金),造成資金流動慢。其次,因為其分支機構不是壹般納稅人,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要按4%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形成了“雙重”征稅,這使C企業傷透了心。迫不得已,C企業將很大壹部分產品交由其他非關聯企業銷售,既不利於保持價格穩定,也影響了產品的市場占有份額。隨著行政區劃的調整,B縣變成A市的B區,C企業和其分支機構處在同壹市內,C企業調撥給分支機構的貨物不屬視同銷售,分支機構不用“雙重”納稅了。C企業將所有產品交由分支機構出售,保證了較好的利潤。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可以充分運用行政區劃的變動,合理設置關聯機構,從而節約稅金和費用。
納稅人應註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機構間移送貨物視同銷售,以縣(市)為界限,各地在執行中對縣(市)範圍的規定有區別。如有的直轄市規定在全市範圍內移送貨物,都不視同銷售,沒有縣、區的區別。因此,納稅人應詳細了解各地的具體規定。
四、“掛靠”帶來的籌劃空間
國家往往會制定壹些納稅優惠政策,而許多企業並非生來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這就需要企業自身創造條件,來達到利用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的目的,這種方式稱為“掛靠”,下面的案例將對“掛靠”避稅籌劃進行詳細的說明。
例如:某鋼鐵生產企業,以鋼材為其主要產品,由於附近並無礦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為廢舊鋼鐵,而廢舊鋼鐵的主要來源除了外地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外,主要從本地的“破爛王”處收購,從外地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進廢鋼,由於對方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本企業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按現行稅收政策,從 “破爛王”處收購的廢舊物資,除專門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可按收購額10%計提進項稅額外,工業企業是不能按此辦法處理的,因而該鋼鐵企業從“破爛王”處收購的廢鋼鐵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給企業加重了負擔。
如何減輕這部分負擔呢?該鋼鐵企業決策層決定成立壹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獨立法人、獨立核算並經有關部門批準,持有特種行業(廢舊物資經營)經營許可證,所有該鋼鐵企業從個人收購的廢舊鋼鐵均通過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再按市場價格將收購的廢鋼鐵銷售給鋼鐵企業,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17%.
通過機構處理,鋼鐵企業購買的所有廢鋼鐵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續足額抵扣進項稅額,減輕了鋼鐵企業的稅收負擔,而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雖然名義稅負很高,但按現行財稅政策,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可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因而其實際稅負並不高。
由於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是壹項復雜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幾方面作以簡單介紹。現實中企業必須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以及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尋求最佳方案,以達到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