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會計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基礎,會計憑證尤其是原始憑證自然成為基礎的依據。顯然,《會計法》等會計法規對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同樣適用於稅收征管。但在此基礎上,稅法應對外國原始憑證作出更加詳細、具體、專業的規定。納稅人發生費用後,必須取得規定種類和樣式的票據,否則不予稅前扣除。稅法中的這壹規定,是出於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的需要。因為目前在我國的稅收管理體系中,發票開具方開具的票據種類不同,所承擔的稅負可能會有較大差異。如果付款人沒有按照規定索要票據,甚至是必要的票據,就有可能導致對方不繳稅或者少繳稅款。另外,稅法對納稅人不同的支出給予了不同的稅務處理,有的可以直接扣除,有的可以限額扣除,有的不能扣除。如何證明這些支出的性質,必須依靠相應的原始憑證及其證明材料。因此,稅法必然會根據稅收征管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稅前扣除憑證做出自己的特殊規定。對此,我們稱之為“以票管稅”。這方面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
(1)《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2)《發票管理辦法》進壹步規定,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商品、服務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款項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不合規發票”是指未經稅務機關監制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或項目不全、內容不實、字跡不清、無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的發票。
在實際工作中,確實有很多納稅人不按規定互相索要發票,雖然這可能是無意的。比如企業向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租金時,以財政部門出具的行政收據作為報銷和稅前扣除的憑證,不符合稅法規定。因為行政事業單位用於自身經營活動的房產,在稅法上可以免征房產稅,壹旦改為出租經營活動,就會發生相應的應稅行為,承租人應當開具發票,承租人也應當主動取得發票。但行政收據只能用於國家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如果混淆了行政收據和發票的關系,納稅人應承擔消極的納稅責任。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開具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整治非法發票買方市場是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方面,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假發票和非法開具發票,不得用於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要求,納稅人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未填寫付款人全稱的發票,不得用於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二。申報扣除稅前扣除憑證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項目分為五類: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因為每個抵扣項目的具體內容不同,環節不同,抵扣的稅前抵扣憑證也不同。
(1)費用扣除的稅前扣除憑證
扣除項目中的成本,主要是銷售商品、產品、半成品、材料和提供勞務的成本。其次,還有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讓投資的費用,作為銷售業務費用處理。銷售商品、產品、半成品、材料、提供勞務和視同銷售業務的成本,以購買商品的成本、生產加工成本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為基礎。轉移資產的成本以會計賬簿和稅收規定的資產評估標準為基礎。所以需要不同的憑證來證明不同環節的成本構成。
1.企業購入庫存或在庫商品的成本,其憑證包括購貨發票、貨運發票、手續費發票或收據、購買農產品憑證、收取分揀整理勞務費收據等。蔬菜、水果、家禽、蛋類、肉類等。餐飲服務業在市場上向個人購買,銷售者個人出具的收據或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2.生產企業領用生產成品,其憑證包括領料單、結轉出庫的材料成本計算分配表、消耗自制半成品出庫單、結轉出庫的半成品成本計算表、人工成本分配表、制造費用分配表等。
3.生產企業入庫的自制半成品或商品的成本,其憑證為成品或自制半成品成本計算表、成本分配表、商品成本匯總表等。
4.企業存貨或商品的出庫成本由出庫單、結轉出庫或發出商品的成本計算表等來證明。
旅行社為異地遊客提供的返程機車票復印件,就是構成成本的稅前扣除憑證。
5.以賬簿記錄為基礎,結合資產的計稅依據信息(如原始發票、單據、協議、合同、評估報告、資產轉讓清單、工程結算單等記錄),以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的成本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扣除費用的稅前扣除憑證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分為資本性支出和經營性支出。對於資本性支出,物化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遞延資產,其費用以折舊或攤銷方式扣除;對於營業費用,分為構成成本的費用和不構成成本的費用。構成成本的費用從成本中扣除,不構成成本的費用直接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三項中申報扣除。扣除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的稅前扣除憑證包括:發票、賬單、會議報表、收據(手續費、臨時人員費用、從個人購買的物品和支付的個人費用)、工資分配表、折舊費用計算分配表、低值易耗品攤銷計算分配表、利息結算表、費用分配表、領用商品成本計算表、差旅費報銷表、盤虧盤點表、工會經費。
(3)用於扣稅的稅前扣除憑證
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稅種有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和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其中,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等。由費用項目扣除。扣除的稅目有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壹般情況下,印花稅反映的是購買郵票當月的會計損益,在企業所得稅申報當期;印花稅以外的稅,當月計算提取,次月初繳納。申報企業所得稅時,該項目扣除的這部分稅款尚未實際繳納,往往是前期期末提取的金額。因此,扣稅的稅前扣除憑證為:應納稅額計算表或直接繳納稅款的完稅證明和稅票。
(4)扣除虧損的稅前扣除憑證。
納稅人的財產損失包括:因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毀損、滅失和報廢;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庫存和投資的實質性和永久性損害;壞賬損失指金融企業應收賬款造成的壞賬損失。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財產損失,除部分自行計算扣除項目外,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扣除。納稅人用於抵扣上述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憑證主要有:財產損失清單、財產清查清單、政府、保險、公安、工商等部門出具的證明、中介機構的鑒定文件、法院的民事裁定書、破產清算文件、稅務機關批準稅前扣除的文件等。
(5)其他費用稅前扣除憑證。
“其他費用”是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松懈和社會形勢變化。因為法律壹旦制定,由於其固定性而具有相對滯後性,而制定法律的人又受到主觀認知能力等的限制,無法準確預測法律要調整的所有可能性和情形。因此,需要通過這些綜合條款,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人的主觀認知能力不足而造成的法律缺陷,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使執法者能夠根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適應社會形勢的客觀需要,通過這種綜合條款適用壹些新的情況。在稅前扣除項目中,除了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之外,還可能有新的支出形式無法覆蓋,而這些支出確實與企業取得的收入有關,是為取得收入和取得符合稅法要求的證明而發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所以應該允許稅前扣除。但目前並沒有稅法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稅前扣除憑證應具備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稅前扣除憑證必須真實、合理、相關。
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是要有真實證據的,要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是企業的業務要真實。如果相關業務不真實,即使能提供憑證,也不能稅前扣除。如果少繳稅款,也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第二,企業有真實業務時,取得的憑證必須真實有效,虛開和違規開具的憑證不得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性是指只有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相關的支出憑證才能在稅前扣除。這類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應能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的經濟利益,如生產企業為生產產品而購買、儲存原材料的費用,服務企業為收取服務費而雇傭員工為客戶提供服務的費用,或者購買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消耗的材料的費用,屬於能直接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經濟利益的費用,屬於與收入直接相關的費用。
這種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應該是能夠給企業帶來可預見經濟利益的流入。雖然企業的這種支出並不直接或立即表現出相應的現實的、實際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根據壹般的社會經驗或判斷,如果這種支出所對應的收入將是可預測的,那麽這種支出也屬於“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比如企業的廣告費用,雖然這些費用不能馬上帶來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按照社會上壹般理性人的理解,這類廣告會提高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費者中的認可度,進而促進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提升或增加企業的盈利空間,因此也應屬於“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因此,相關性的具體判斷壹般是從支出的來源和性質來分析,而不是從支出的結果來分析。例如,企業管理人員因個人原因進行的法律訴訟,雖然有利於管理人員擺脫法律糾紛,投身於企業的經營管理,其結果可能確實有利於企業的經營,但所發生的訴訟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分析,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直接關系,因此不允許作為企業的費用在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憑證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憑證可以在稅前扣除。首先,允許扣除的費用應當是符合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費用。對於所謂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常規,目前還沒有壹個統壹的、權威的解釋,而且由於企業經濟活動的多樣化和社會實際情況的復雜性,也不可能用壹個機械的、直接適用的公式和語言來定義生產經營活動的常規。判斷企業的具體行為是否符合生產經營活動的常規,需要根據企業的性質、規模、經營範圍、活動目的和可預見的效果,借助社會經驗進行綜合考慮和判斷,需要壹個經濟合理的假設。是否符合生產經營活動的常規,某種程度上也給稅務機關留下了壹定的判斷權,可以增強稅務機關的主動性。
其次,企業發生的合理費用,僅限於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的成本,是指企業在扣除階段發生的各項費用的要求。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然要求和內在含義,即企業發生的支出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可或缺的支出,是企業為獲得壹定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不得不付出的代價,這種代價符合壹般社會常識和企業經濟活動的壹般規律或情況。
第四,對所謂“白色條紋”的分析
在當今經濟生活中,使用不符合財務制度和會計憑證程序的“白條”作為原始憑證的現象較為普遍,原因也較為復雜。用不真實的“白條”收取費用,是逃避財務監管或偷稅漏稅的欺詐手段,是違法的。不僅不能稅前扣除,還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是用真“白條”收取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如果不能稅前扣除,費用形成的法律關系是否合法有效?不稅前扣除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發生的費用符合民法規範要求,民事法律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民法規範保護,但“稅前扣除”不符合行政法規範要求,行政法律關系無效,不能稅前扣除。總之,壹般情況下,“白條”發生的費用不能稅前扣除是由行為本身的法律性質決定的,是民法規範和行政法規範對“義務”的不同規定造成的,是部門法之間的差異造成的。
但是,在企業所得稅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提到“白條”的不扣除,也沒有解釋什麽是“白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國庫》、《國家稅務總局國庫》有8個規章和文件與“借條”二字有關。這些法規和文件根據其規範性內容分為三類。壹是規範單位的現金管理;二是規範稅票管理;三是規範進銷存。所有涉及“白條”的規定,都與企業所得稅是否扣除無關。所以不能得出“白條不能扣”的結論。
比如企業支付的職工死亡賠償金,不屬於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職工家屬不可能為此開具發票。稅法也沒有規定企業支付的職工死亡賠償金不能稅前扣除。同時,《企業財務制度》第壹百零四條第(二)項中的管理費用包括勞保費用,勞保費用還包括職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撫恤費。因此,白條企業支付的工傷賠償金可以稅前扣除。
五、正確對待非發票抵扣憑證
納稅人購買商品、貨物、服務時從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處取得的無發票收據,是能夠證明納稅人購買商品、貨物、服務實際發生的憑證,但流轉稅應稅行為應當取得相關發票,該無發票收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非發票收據不涉及流轉稅,相關費用可在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不應將發票以外的收據、文件和書面證據統稱為“白條”,因此不扣除與收入有關的費用。
納稅人申報扣除項目提供的稅前扣除憑證的多樣性,給稅務管理人員和稽查人員的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查證增加了很多困難。特別是以發票以外的收據、單據、書面證據作為憑證申報扣除時,稅務人員容易對憑證的真實性產生懷疑。這種懷疑是有道理的。畢竟,收據、文件和書面證據比發票更容易偽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抵扣憑證有疑問時,無論是發票還是非發票,都應進行核對。不驗證是默認其真實性,但保留驗證的權利。如果稅務機關有證據證明納稅人提供的扣稅憑證內容是虛假的或者偽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屬於多項成本、費用,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論處,而不僅僅是不能抵扣的問題。稅務機關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票未領行為”進行處罰。
納稅人的扣除項目憑證無法核實或者難以核實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核定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核定所得稅稅額有兩種方式: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準確而扣除項目不準確或者應納稅所得額不準確而扣除項目準確的,可以采用核定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應納稅所得額和扣除項目都不準確,可以采用核定稅額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兩種方法都考慮了成本客觀存在的事實。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扣除是以項目為單位的,有些項目是按標準和範圍扣除的。為確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納稅人應提供申報扣除項目的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所得稅法對扣除憑證的要求是與收入“相關”,沒有規定發票以外的憑證不能作為扣除依據,也沒有規定“白條”不能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扣稅憑證進行核實,如有疑問,結果屬實,在不造成流轉稅不繳或少繳的情況下,準予扣稅;結果不實的,按偷稅處理;難以核實的,可以評估征收所得稅;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