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在開具紙質普通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具體操作:作廢增值稅普通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或增值稅發票公告服務平臺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普通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做沖紅處理。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打開開票軟件,進入“發票管理”模塊,點擊“發票填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填開”,選擇發票卷後確認發票代碼號碼,這樣就調出壹張新的普通發票界面。
2、點擊“紅字”,錄入原來的藍字發票的代碼和號碼兩次。再點擊“下壹步”。
3、接著會彈出原藍字發票的相關信息,核對後點擊下方的“確定”按鈕。
4、再次核對票面信息和備註欄的原藍字發票代碼號碼,確認無誤後點擊“打印”按鈕,打印到新的這種普通發票上,普通發票的紅字發票就開具成功了。
綜上所述,首先普通發票作廢需要區分是當月作廢還是跨月作廢,若是當月作廢只需要直接在開票系統直接點擊作廢即可,如果是跨月作廢則需要在開票系統中開出紅字發票進行對沖,再交給國稅局審批處理。最後當發票作廢後必須將四聯次放壹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