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條 規定: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
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由於在寄出的途中丟失了,應當屬於丟失前未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購買方(客戶)憑銷售方(貴公司)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貴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客戶)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擴展資料:
關於增值稅發票丟失,根據以下五種不同的情況有相應的處理方法:
1、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這種情況的增值稅發票丟失: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這種情況的增值稅發票丟失:
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作為增值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3、壹般納稅人丟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這種情況的增值稅發票丟失怎麽辦。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4、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到主管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這種情況的增值稅發票丟失怎麽辦。可以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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