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國家對農產品的特殊優惠政策進行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具體是指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產品免征增值稅。同時,考慮到部分壹般納稅人購買這些農產品不能抵扣,暫行條例還規定: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允許壹般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農產品或者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按照進價和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但自用自產的農產品,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這個政策有壹定的規劃空間。具體的增值稅納稅籌劃方法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自有農產品(含畜產品)繼續生產工業品的,應將農產品生產劃分為獨立法人,將農產品連續加工變更為獨立企業之間的購銷關系,適用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例如,壹家乳品廠既有奶牛場,又有乳品加工車間,將原料奶加工成含有不同成分的袋裝和盒裝奶進行銷售。按照現行稅制,這類企業是工業生產企業,不是農業生產者,其最終產品也不是農產品,因此不享受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免稅待遇。根據增值稅法的規定,這類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主要包括飼養奶牛消耗的飼料。飼料包括草料和精料,草料由農場生產,從農民手中收購。但只有從農戶購買的飼草,經稅務機關核準後,才可以根據購買憑證,按購買金額的13%抵扣進項稅。因為精料飼料在前壹環節是免稅(增值稅)產品,在這壹環節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不能抵扣稅款,但最終產品——加工銷售的各種成品奶,要按照17%計算。這樣,其實際增值稅負擔往往超過13%。為此,企業可以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將牧場和乳品加工廠劃分為兩個獨立的企業。雖然原生產程序不變,但經過工商註冊後,都成為了獨立法人。牧場生產銷售的原料奶屬於自產自銷的農產品,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出售給乳品加工廠的原料奶按正常成本利潤率定價。分離後,乳品加工廠從牧場收購原料奶,可視同農產品收購稅。進項稅按照專用購貨憑證記載的購貨金額的13%計提,銷項稅計算不變,其稅負可大幅降低。二、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的收購政策進行增值稅納稅籌劃根據《關於廢舊物資回收業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5月1,20065438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出售的廢舊物資,可以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進項稅額抵扣(但該規定僅適用於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壹般納稅人,其他納稅人不能按該規定執行)。因此,生產企業自行購買廢舊物資與從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購買廢舊物資在稅負上存在顯著差異。我們可以利用這壹政策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具體的增值稅納稅籌劃方法是成立獨立法人購買企業,將不可抵扣的稅款改為可抵扣的稅款。比如壹個造紙廠,主要生產各種類型的紙,原料主要是廢紙。壹年直接購買廢紙金額1萬元,造紙後出售。銷售收入200萬,只能抵扣電、水和少量維修配件的進項稅。外購水電費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格35萬元,稅金6萬元。該企業稅負如下:增值稅銷項稅額=200×17%=34(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6(萬元)稅率=(34-6)÷200=14%如果這家造紙廠將廢品收購業務分離出來,成立壹家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則按本案中,企業成立回收公司後,購入654.38+0萬元廢紙,並將購入的廢紙加價654.38+00%出售給某造紙廠,免征增值稅。對於回收公司:廢紙收購量=100(萬元),銷售收入= 100×(1+10%)= 110(萬元)利潤= 165438。對於造紙廠,增值稅銷項稅額=200×17%=34(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 10%+6 = 17(萬元),應交增值稅= 34-65438。÷200=8.5%顯然,廠家將收購點改為回收公司的稅負較輕,因為造紙廠可以從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收購廢紙,可以抵扣110000元的稅款。需要註意的是,成立回收公司會相應增加工商登記費、稅收等相關費用。當節稅金額和利潤大於上述費用時,說明稅收籌劃是成功的。三、利用優惠政策進行籌劃《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三十二條指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含稅銷售價-含稅銷售價÷(1+4%)×4%×50%×(1+附加稅稅率)=原值。這個平衡公式是求含稅銷售價格扣除應繳納的增值稅及其附加後的現金流入等於原值。這樣,通過找到稅負的平衡點,就可以確定最佳銷售價格,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1)賣貨的門檻是月銷售額600~2000元。(2)銷售應稅服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3)納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低於起征點的免稅,等於或高於起征點的全額征稅。這也給我們提供了壹定的稅收籌劃空間。有了這個政策,納稅人就要在繳稅到期前仔細估算銷量。4.用出口退(免)稅政策進行規劃當企業的出口貨物同時適用免(免)稅和退稅政策時,就會涉及到如何退稅的問題。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了兩種退稅計算方法:壹種是“免、抵、退”法,即出口企業既從事內銷又從事出口貨物,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核算的,先出口的貨物免征出口增值稅。李*實操銷售培訓專家在壹線銷售和管理方面有著豐富的實操經驗和獨特的團隊管理技巧,進而計算國內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並進行抵扣。另壹種是“先征後退”方式,即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分別記入存貨賬戶和銷售賬戶的,按照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和退稅率計算退稅金額。自2001、1之日起,老外商投資企業(即1993+02、31之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將全部由原來的出口免稅辦法改為出口退稅辦法,具體按照目前自營生產企業的“先征後退”或“後征後退”辦理生產企業,“先征後退”或“免、抵、抵”並無太大區別我們可以做如下規劃:(1)如果出口貨物進項稅額大,退稅額也大,內銷量小,出口企業應采取“先征後退”的方式。因為“先征後退”是按月辦理的,出口企業雖然每月向稅務局繳納出口貨物銷售收入對應的增值稅,但也可以通過退稅獲得補償。此時,如果采取“免、抵、退”的方式,按季退稅,退稅是有條件的,即出口貨物占當期貨物銷售總額的50%以上。即使退稅不充分,也會長期占用企業的資金。(2)如果進項稅比較少或者內銷比較多,選擇“免、抵、退”的方式比較有利。由於以內銷為主的出口企業采取“免、抵、退”的方式,企業可以在出口免稅後用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扣內銷的銷項稅額,使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減少或為零,保證了企業的資金不會被長期占用。五、利用國家優惠政策出售舊貨。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含舊貨經營單位銷售的舊貨和納稅人自用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是否被批準為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均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其征收消費稅的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價格超過原值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售價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自用的、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的銷售價格剛好超過原值,則應納稅額將明顯高於增值部分,導致商品購銷凈現金流量為負,這裏有稅收籌劃的空間。我們可以確定壹個稅負平衡點,其計算公式為:含稅銷售價-含稅銷售價÷(1+4%)×4%×50%×(1+附加稅稅率)=原值。余額公式是,在能以高於原值的價格銷售的情況下,從應繳納的增值稅及其附加中扣除含稅銷售價格。這樣,通過找到稅負的平衡點,就可以確定最佳銷售價格,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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