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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抵扣是否適用?

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在...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會計制度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或2066年。1之後取得的在建房地產項目,自取得之日起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抵扣比例第壹年60%,第二年40%。”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扣除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扣除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起施行。

......

第二條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2016年5月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201年5月以後取得的在建不動產,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抵扣比例第壹年為60%,第二年為6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和股份、清償債務等多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房地產,屬於在建房地產項目。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賃的房地產以及在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適用上述兩年抵扣的進項稅額。

第三條納稅人在2006年5月1日以後,為建造新的不動產,或者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不動產,使不動產原值增加50%以上而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建築勞務的,其進項稅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兩年內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房地產原值是指取得房地產時的原始購買價格或定價。

上述抵扣兩年銷項稅額的外購貨物,是指構成房地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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