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扣除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扣除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起施行。
......
第二條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2016年5月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201年5月以後取得的在建不動產,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抵扣比例第壹年為60%,第二年為6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和股份、清償債務等多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房地產,屬於在建房地產項目。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賃的房地產以及在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適用上述兩年抵扣的進項稅額。
第三條納稅人在2006年5月1日以後,為建造新的不動產,或者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不動產,使不動產原值增加50%以上而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建築勞務的,其進項稅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兩年內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房地產原值是指取得房地產時的原始購買價格或定價。
上述抵扣兩年銷項稅額的外購貨物,是指構成房地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