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貨物、服務和動產租賃增值稅稅率為17%;
低稅貨物適用稅率為13%,包括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氣、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沼氣、居民用煤制品;書籍、報紙和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整機)、農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農產品(指各種動植物初級產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二甲醚;
11%項目為:交通運輸、建安、基礎電信、郵政、建築、房地產租賃、土地使用權銷售,房地產銷售6%項目為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金融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