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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的最後壹天的截止日期

納稅申報截止時間為每月15之前。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準備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

處理方法:

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壹)辦理年度結算;

(二)用人單位(包括按照累計預扣法代扣代繳勞動報酬的單位,下同)取得的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單位”)為。

納稅人要求代辦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或者通過網上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下同)培訓指導納稅人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單位確認,並提供2020年度在單位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相關扣除項目、稅收優惠等補充資料,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要求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單位不得代為辦理。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人應當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書。

單位或者受托單位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者受托人更正,也可以自行更正。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國外註銷境內戶口的,應當在註銷境內戶口前辦理納稅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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