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壹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壹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壹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後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壹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