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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給客戶的庫存商品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送給客戶的庫存商品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企業以貨抵債,本身就是有償轉讓商品所有權,屬於銷售。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或者購買的商品無償贈送給他人的,視為銷售。因此,公司應按規定計算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向他人轉讓資產,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二)用於社交和娛樂;(三)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四)分配股利。(五)接受國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80號)第二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貴公司贈與客戶屬於將資產轉讓給他人進行營銷,應視為銷售,應按照贈與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哪些增值稅被視為銷售行為?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包括:(1)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代銷商品;(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的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五)將生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6)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七)將自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八)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公眾除外;(九)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10)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的銷售行為要體現在會計處理上,即企業要在會計處理上體現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不需要在會計處理中反映,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只調表不調賬,視同銷售利潤不反映在會計利潤中。

送給客戶的庫存商品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取得收入需要納稅,企業的主要稅種有企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上問題的具體分析,請參考我們在上面文章中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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