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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消納場的稅務問題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城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利用等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第三條 建築垃圾管理實行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建築垃圾處置工作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四條 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牽頭,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參與的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物價、稅務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第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包括轉運站)設置規劃,確定點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減少建築垃圾產生。第二章 處置管理第八條 建設(拆除)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手續。第九條 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依法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準證。

處置核準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名稱、施工地址、運輸單位、運輸時間、路線、消納場所或者回收利用場地名稱等事項。第十條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準證。第十壹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汙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閉、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車輛沖洗與防塵、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綠化等防塵抑塵措施。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運輸管理納入項目經理責任制。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築垃圾管理人員,監督建築垃圾裝載,保證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整潔出場等。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實行規模化經營,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且外觀、標識統壹的適度規模運輸車輛;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具有密閉設施;

(四)運輸車輛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納入城市管理數字化監控平臺進行統壹監控;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六)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實行運輸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納入名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提供免費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防止環境汙染;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第十六條 在運輸建築垃圾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二)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嚴禁超載、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或者汙損、遮擋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

(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準證、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通行證;

(四)保持車輛整潔、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露、遺撒;

(五)將建築垃圾運送至依法設立的消納場所或者回收利用場地;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七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專項用於建築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等。

建築垃圾處置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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