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信用等級
欠稅納稅人逾期不繳納、逃避繳納等。,稅務機關會通過給予相應扣分的方式評定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級。
2、實施欠稅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在納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納稅人欠稅情況。”
3、附加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4.處以罰款(稅務機關采取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5.收取並停止提供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或者停止發售其發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1.書面通知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於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