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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評估中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重要的有5條

壹、如何交易?以什麽方式成交?

投資協議應當對交易結構進行約定。交易結構即投融資雙方以何種方式達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資方式、投資價格、交割安排等內容。投資方式也是多種多樣,比如增資擴股、原始股東股份轉讓、債權形式;當然也可以以上形式相結合。 

二、先決條件

在簽署投資協議時,標的公司及原股東可能還存在壹些未落實的事項,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因素。為保護投資方利益,壹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相關方落實相關事項、或對可變因素進行壹定的控制,構成實施投資的先決條件。

三、承認與保證條款

對於在盡職調查中難以取得客觀證據的事項,或者在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至投資完成之日(過渡期)可能發生的妨礙交易或有損投資方利益的情形,壹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由標的公司及其原股東做出承諾與保證。

四、估值調整條款(對賭協議)

估值調整條款又稱為對賭條款,即標的公司控股股東向投資方承諾,未實現約定的經營指標(如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等),或不能實現上市、掛牌或被並購目標,或出現其他影響估值的情形(如喪失業務資質、重大違約等)時,對約定的投資價格進行調整或者提前退出。當然形式也多種多樣,比如標的公司股東回購。

五、出售權條款

為了在標的公司減少或喪失投資價值的情況下實現退出,投資協議中也約定出售股權的保護性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1、隨售權/***同出售權條款。如果標的公司控股股東擬將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直接或間接地出讓給任何第三方,則投資方有權但無義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控股東或者按其與控股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將其持有的相應數量的股權售出給擬購買待售股權的第三方。

2、拖售權/強制出售權條款。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標的公司的業績達不到約定的要求或不能實現上市、掛牌或被並購目標,或者觸發其他約定條件,投資方有權強制標的公司的控股股東按照投資方與第三方達成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和投資方***同向第三方轉讓股份。該條款有時也是壹種對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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