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政策對企業財務年終結賬的規定: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壹)結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金等是否存在,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應債務、債權金額是否壹致;
(二)原材料、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壹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
(三)各項投資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四)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壹致;
(五)在建工程的實際發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壹致;
(六)需要清查、核實的其他內容。
企業通過前款規定的清查、核實,查明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壹致、各項結算款項的拖欠情況及其原因、材料物資的實際儲備情況、各項投資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及其完好程度等。企業清查、核實後,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及其處理辦法向企業的董事會或者相應機構報告,並根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年度中間根據具體情況,對各項財產物資和結算款項進行重點抽查、輪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企業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除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外,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壹)核對各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內容、金額等是否壹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結出有關會計賬簿的余額和發生額,並核對各會計賬簿之間的余額;
(三)檢查相關的會計核算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四)對於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沒有規定統壹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核算的壹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是否合理;
(五)檢查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前期或者本期相關項目。
在前款規定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編制年度和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對經查實後的資產、負債有變動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進行確認和計量,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