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市場外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持下列材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2.個體工商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3.需要使用地稅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稅務登記時還應提供公章和財務章;
4.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在市場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待市局正式通知明確後,方可辦理稅務登記。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結合轄區內市場情況建立個體工商戶稅源清單,加強日常管理。
新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稅務核查
(壹)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持下列材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核定納稅手續:
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定期定額分戶征稅的批復函;
2 .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3.市場外的個體工商戶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協議或經營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各局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納稅人月生產經營收入或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核定的納稅人月生產經營收入,確定納稅人應繳納的地方稅款。
(三)市場外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地方稅,按現行政策征收;市場內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地方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原核定的標準執行。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核定結果填寫《定期定額核定通知書》,並按規定程序送達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