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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壹男同學在聚會上死亡,27人全部被判承擔責任。最後的結果是什麽?

據Pocket Press Review 2021 1 2報道,浙江紹興當地法院對壹名參加同學間聚會後車禍身亡的男子進行了宣判。當時參加聚會的27人全部被判承擔責任,這壹判決結果也引起了眾多網友的討論。

據了解,死者是紹興人,名叫張。事發當天,張去了的壹個同學聚會。因為高興,他喝多了。他晚上八點分手然後壹個人開車回家,他喝醉了。

但沒過多久,當天9點多,張在路上出了車禍。經過壹系列搶救,張仍未獲救,直至當日死亡。當地警方調查後認為,是酒後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事情並沒有到此結束。

就在張車禍身亡後,其家屬直接起訴了當天參加聚會的所有人,稱聚會的人沒有盡到保護飲酒者安全的義務,應對張的死亡做出相應賠償。

不過,張的初中同學說,他們吃飯的時候並沒有勸阻張喝酒,都是自願的。而且,在宴會期間,張是唯壹喝過白酒的人。飯局前大家也提醒他壹定不要酒後開車,事後大家也給了他人情關懷錢,所以壹致認為這個責任沒必要。

後來當地法院審理後認為,同學之間的聚會原本是壹段追憶往事。當然,聚會上喝酒有時是不可避免的。酒後對自己的生命安全應負主要責任,對壹起參加聚會的其他人,有勸導和提醒的義務。

法院考慮到,當時的聚會上,與張同桌吃飯的還有其他6人,他已經喝得很醉,但同桌的人要求他自行離開,對悲劇發生負有壹定責任是合理的。

最後,當地法院經過調查考慮,酌情判決,再對當時同在壹桌的其他6人每人賠償5250元,與張壹起吃飯的還有其他21人賠償3150元。

對於此事,有參與聚餐的網友不需要賠償,因為與張同桌的人沒有勸酒,不應該承擔責任。但也有網友表示,法院的審判沒有問題,因為醉酒的人在知道同伴喝醉後,不應該被允許開車上路。

對此,紹興中院法官表示,當飲酒人處於醉酒危險狀態時,其他飲酒人負有壹定的註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與* * * *飲酒致醉酒死亡的“註意義務”主要有兩個階段:

* * *飲酒時:酒席的組織者有義務提醒在場的人適量飲酒,其他飲酒者不能強行勸酒或處罰。還應特別註意觀察是否有人喝醉或身體不適。

* * *酒後:* *飲酒者有義務幫助過量飲酒者,如勸阻酒駕、聯系家屬、看病、安全護送等。如果* * *飲酒者在飲酒時有催促、強迫、許諾等不當行為,會有更加嚴格的幫助義務。如果飲酒人是因為自身原因而醉酒,那麽飲酒人只有在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壹般不認定盡到註意義務的飲酒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認定飲酒人有過錯,沒有盡到註意義務,也會酌情承擔責任。

這也提醒我們,在和別人喝酒的時候,壹定要肩負起自己的責任,避免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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