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死者是紹興人,名叫張。事發當天,張去了的壹個同學聚會。因為高興,他喝多了。他晚上八點分手然後壹個人開車回家,他喝醉了。
但沒過多久,當天9點多,張在路上出了車禍。經過壹系列搶救,張仍未獲救,直至當日死亡。當地警方調查後認為,是酒後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事情並沒有到此結束。
就在張車禍身亡後,其家屬直接起訴了當天參加聚會的所有人,稱聚會的人沒有盡到保護飲酒者安全的義務,應對張的死亡做出相應賠償。
不過,張的初中同學說,他們吃飯的時候並沒有勸阻張喝酒,都是自願的。而且,在宴會期間,張是唯壹喝過白酒的人。飯局前大家也提醒他壹定不要酒後開車,事後大家也給了他人情關懷錢,所以壹致認為這個責任沒必要。
後來當地法院審理後認為,同學之間的聚會原本是壹段追憶往事。當然,聚會上喝酒有時是不可避免的。酒後對自己的生命安全應負主要責任,對壹起參加聚會的其他人,有勸導和提醒的義務。
法院考慮到,當時的聚會上,與張同桌吃飯的還有其他6人,他已經喝得很醉,但同桌的人要求他自行離開,對悲劇發生負有壹定責任是合理的。
最後,當地法院經過調查考慮,酌情判決,再對當時同在壹桌的其他6人每人賠償5250元,與張壹起吃飯的還有其他21人賠償3150元。
對於此事,有參與聚餐的網友不需要賠償,因為與張同桌的人沒有勸酒,不應該承擔責任。但也有網友表示,法院的審判沒有問題,因為醉酒的人在知道同伴喝醉後,不應該被允許開車上路。
對此,紹興中院法官表示,當飲酒人處於醉酒危險狀態時,其他飲酒人負有壹定的註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與* * * *飲酒致醉酒死亡的“註意義務”主要有兩個階段:
* * *飲酒時:酒席的組織者有義務提醒在場的人適量飲酒,其他飲酒者不能強行勸酒或處罰。還應特別註意觀察是否有人喝醉或身體不適。
* * *酒後:* *飲酒者有義務幫助過量飲酒者,如勸阻酒駕、聯系家屬、看病、安全護送等。如果* * *飲酒者在飲酒時有催促、強迫、許諾等不當行為,會有更加嚴格的幫助義務。如果飲酒人是因為自身原因而醉酒,那麽飲酒人只有在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壹般不認定盡到註意義務的飲酒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認定飲酒人有過錯,沒有盡到註意義務,也會酌情承擔責任。
這也提醒我們,在和別人喝酒的時候,壹定要肩負起自己的責任,避免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