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實施必要性。開征房產稅有利於穩定房地產市場預期,有利於抑制房地產市場投資過熱和投機行為,有利於改善人們購房的理念,有利於抑制虛高的房價,使得房價回歸理性。同時,開征房產稅還能通過穩定廣大剛性需求者的價格預期,最終有效減少恐慌性、透支性剛性需求,並實現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的平衡,從而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健全財稅體系。通過房產稅的改革,加大了對保有環節的重視,有利於我國健全財稅體系,同時,開征房產稅還可以完善分稅制,使得地方政府財政均衡,獲得穩定收入。
2、房產稅缺少法律依據。稅收實際上就是對私的侵犯。房產稅是對土地所有者征稅,而中國土地是公有制,是屬於政府的,在這壹前提之下征收房產稅缺少法律保障。存在重復征稅問題。房產價值由土地和地面上建築物的價值組成,其中土地價值占了很大比重。原先,已購住房就包含了價內稅——70年的土地出讓金,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其實這些稅種本身就具有房產稅的意義,如今再多增收房產稅,恐怕會造成重復征稅。所以未來若將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其他稅種稅合並成壹個新的稅種,應該是壹個可行的方向。房產稅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不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